试论走私罪的犯罪形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23:17 105 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中有许多为现场查获的案件,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及辩护人所站立场、角度的不同,各方经常会发生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即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且已达到《刑法》各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则已构成犯罪既遂;反之则为犯罪既遂。因此,为了能正确区分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应首先分析一下走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走私罪属于类罪,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共分为12个罪名。根据通行的观点,走私罪这一类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1、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的制度;

2、对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

3、对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制度。对于不同的进出口对象,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外贸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1、对于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等违禁品采取了禁止进口、禁止出口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采取了限制进出口、征收关税的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如果走私的对象不同,那么侵犯的客体也有所不同。因此,认定走私罪既遂与未遂的第一个因素是走私的对象。走私违禁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违禁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说,走私罪(违禁品)应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走私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则已构成走私罪(违禁品)既遂。

1、走私违禁品进口在被我国海关或其他部门查获时,其走私行为一般都已经实施完成,故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而走私违禁品出口如果在境内被查获,其走私行为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尚未正式实施、正在实施和已实施完毕。

(1)如果处于为走私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则应定为走私罪(预备)或者定其他罪名(如果其他罪的量刑比走私罪(预备)的量刑要重,根据择一从重处罚的原理则应定其他罪名)。

(2)如果正在实施走私犯罪,如正在闯关时被查获,则应定为既遂。

(3)如果已经实施走私犯罪,如已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查获则也应定为犯罪既遂。

那么,哪些对象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禁品呢?1、从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违禁品是指(1)武器、弹药(2)核材料(3)伪造的货币(4)文物(5)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6)珍贵动物及其制品(7)珍稀植物及其制品(8)淫秽物品(9)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10)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2、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违禁品还应该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危险废物。

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是:1、限制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如需进出口需有配额或者许可证,并向海关缴纳税款;2、对进出口没有任何限制,只需向海关缴纳税款。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走私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国家对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征税的制度。但从现行《刑法》一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只将偷逃应缴税款这一要件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而没有将违反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这一要件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以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从这种意义上说,走私罪(普通货物、物品)属于结果犯。

那么如何来认定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走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因此,认定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应采取不同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由于查获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为进口走私,所以我下面仅就进口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谈几点意见。

一、绕关走私。这一类走私,主要是指在非设关地秘密将走私品运输进境,完全避开了海关的监管。这一类走私在我国东南沿海、南方边境省份较多。这一类走私只要进入我国境内,刑法意义上走私行为即已实施完成。由于是在非设关地,根本不存在海关的监管,自然已经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所以,这一类走私只要在我国境内被查获,都应认定为走私既遂。

二、通关走私。这一类走私,是指走私品进入我国境内时经过海关监管区,但是行为人采取了伪报、瞒报、假报、藏匿等手段逃避海关的检查,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这一类走私在实践中最为普遍。

为了能正确区分这一类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海关对进口货物、物品的监管流程:进口人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查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海关征税(查验与征税的顺序有时发生变化)——海关放行。从这一流程来看,如果行为人进行走私,其走私行为在向海关申报这一环节已经实施完成。但是,走私能否得逞,还要看能否通过海关的监管,结果是否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由于进口货物、物品从行为人向海关申报到海关放行之前,处于海关监管区之内,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因此只要是在办结海关手续之前被查获,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都不可能得逞,均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这种犯罪未遂在理论上称为犯罪终了的未遂。即走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几种在海关监管区外查获,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况,如:1、许多走私分子利用其他单位的加工手册、减、免税证明走私。海关因货物流向不合理而对其怀疑,但因缺乏证据而不得不先放行,但随后继续对其进行秘密监控,在监控过程中查获。2、海关根据进口人的申请,依法批准进口货物先放行再下厂开箱查验,在查验过程中查获走私。对于这两种情况,从形式上看虽然海关已经放行,但实际上进口货物仍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不可能得逞,所以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后续走私。这一类走私是指行为人未经海关的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牟利的行为。按照海关的规定,在境内销售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必须事先获得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款才是合法的。这一类行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是合法的,但其后续行为违反了海关的规定,逃避了海关的监管,所以立法者也将其纳入了走私罪的范畴。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应以销售这一行为来界定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从而来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根据民法理论,销售是以交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准的。因此,在实践中应以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是否交付给买家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货物已经实际交付,而不管货款是否支付,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交付,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9: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形态相关文章
  • 论行贿罪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
    所谓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或者说指犯罪的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具体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在数罪的场合如何确定对行为的刑罚。行贿罪的现实犯罪样态纷繁复杂,给司法认定罪数带来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根据行贿罪具体的犯罪样态,结合相关案例,就该罪的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发表个人的看法,粗浅之处,烦请指正。一、行贿资金来源于挪用公款。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而其行贿的资金又来源于挪用公款,即行为人先挪用公款,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此场合下,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和行贿两个行为,分别符合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挪用公款与行贿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挪用公款行为是为了实施行贿行为,从理论来说,这种情形符合牵连犯原理,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由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行贿罪
    2023-06-11
    270人看过
  • 偷税罪的犯罪形态浅析
    「摘要」偷税罪是常见的涉税案件之一,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类似无证经营者偷税的情况,是否认定为犯罪应具体分析;偷税罪是结果犯,也存在着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关键词」偷税罪;犯罪形态;罪与非罪「正文」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摘要」偷税罪是常见的涉税案件之一,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类似无证经营者偷税的情况,是否认定为犯罪应具体分析;偷税罪是结果犯,也存在着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关键词」偷税罪;犯罪形态;罪与非罪「正文」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起刑标准的行为。偷税数额虽未达到法定起刑标准,但是多次偷税,并且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亦构成偷税罪。随着经济的
    2023-06-07
    320人看过
  •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
    2023-06-03
    407人看过
  • 犯罪形态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一般是不讨论犯罪形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形态只有一个,就是犯罪既遂,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准备等的形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犯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即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二、教师过失犯罪要开除吗教师过失犯罪不会被开除。只有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才会丧失教师资格。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三、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具
    2023-03-06
    170人看过
  • 犯罪形态之---犯罪未遂
    一.概念。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二.要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是杀人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杀人罪。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杀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狱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
    2023-04-22
    332人看过
  • 试谈盗窃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
    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盗窃罪犯罪结果的定量标准,采取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双重规定的方式。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因难以计算数额,且实际危害一般也不大,所以除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外,其他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区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不只影响量刑处罚,更影响到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对盗窃案件系既遂还是未遂的判别标准,学理上存在多种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七种:1、接触说。即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窃财物为标准。2、转移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已将所窃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3、藏匿说。是以行为人是否已把所窃物藏匿起来为标准。4、损失说。即主张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5、失控说。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该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6、控制说。是以盗窃者是否已经获得对所盗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7、
    2023-06-11
    410人看过
  • 对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形态的再认识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停顿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三种形态,而对犯罪既遂未作概括性的界定,同时对犯罪未遂所作的界定又是缩小了外延的限制性界定,由此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的诸多争议。关于犯罪形态,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定论是,犯罪形态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四种形态属并列关系,彼此独立。笔者认为,如此划分犯罪形态,标准混乱,存在逻辑错误。一、划分犯罪形态必须根据统一标准。事物的分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处于并列关系的概念必须是依据统一标准划分的。划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其唯一的客观标准就是是否遂。词典中,遂有三个意项:一是顺,如意;二是于是;三是成功。犯罪即遂、未遂中的遂,当然只能取其中的第一个或第三个意项,即如意或者成功。犯罪已经得逞,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就是犯罪未遂。从逻辑上讲,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两个概念是矛盾关系。
    2023-04-22
    196人看过
  • 如何理解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概念:犯罪形态,即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类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对形态的理解1、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3、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2023-05-31
    78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一)基本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基本犯罪且该犯罪引起加重处罚的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基本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为实害的结果犯,但是随着立法的发展,行为犯也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险犯也能够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但是我国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为危险犯的情况。(二)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结果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危害结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没有独立犯罪意义的构成要件要素。所
    2023-06-11
    171人看过
  • 防卫过当下的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没有犯罪形态,除非是演变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是其他罪。犯罪既遂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止、未遂为特殊形态。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则出了厂房则可以。既遂的标准:结果犯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杀人,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强奸罪犯罪关系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连的概念,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阶段是事物发展
    2023-06-03
    141人看过
  • 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
    作为近代刑法的新课题,关于危险犯的研究在国内外相当薄弱,诸多问题至今仍歧见纷呈,大有令人无所适从之感。然而在我国,自从80年代末期出版的刑法学教材首次引进危险犯这一概念伊始,危险犯似乎便与犯罪的既遂形态结下了不解之缘。因为,可以说,学者们之所以引进这一概念,其意旨就在于说明犯罪的既遂形态除了结果犯或实害犯外,还有危险犯、行为犯等形态,并进而得出结论:在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上,目的说、结果说等均不全面,唯有构成要件说才科学合理,能一以贯之。此后,尽管人们对危险犯的诸多理论问题仍是见仁见智,意见纷然杂呈,但对危险犯是既遂犯的形态这一结论,却欣然接受,以至于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材几乎千篇一律地采用了这一观点,使之成为通说。问题是,通说并不等于真理。在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刑法科学日趋成熟的今天,我们不禁要问:危险犯难道真的是犯罪的既遂形态吗?一、通说的观点及理由目前,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危险犯
    2023-06-11
    399人看过
  • 犯罪的非既遂形态是危险犯
    不是,犯罪未遂和危险犯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是犯罪的非既遂形态的话,那犯罪嫌疑人是构成犯罪未遂。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
    2023-06-19
    424人看过
  • 试论家庭暴力犯罪
    试论家庭暴力犯罪王*宇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是指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一、家庭暴力犯罪特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
    2023-06-14
    219人看过
  • 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形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
    2023-02-08
    19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成立后,在一定的行为发展阶段或者特定的时间、空间内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形态包括预备、实行、完成和未遂四个阶段。 预备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开始,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完成阶段是犯罪行为... 更多>

    #犯罪形态
    相关咨询
    • 犯罪形态指犯罪行为的形态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7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犯罪形态分类(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 哪些犯罪形式是走私罪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5
      1、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废物罪。
    • 法律上在犯罪形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相关理论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4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
    • 走私罪与逃汇罪、外汇罪、走私罪、走私犯罪的客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6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象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表现形式 逃汇罪在客
    • 走私犯罪与走私犯罪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05
      走私偷逃应纳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走私罪。不符合此金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依照第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和货物,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一般走私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