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一、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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