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一)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合同法》。
有关法律条款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的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没有封顶限制。
第八章附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适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根据该通知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在这两种特定情况下,则其经济补偿金有封顶限制,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下没有封顶限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这里说的是合同终止,而不是在合同期。这样的话,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肯定应该支付给你;至于2008年以前,要看当时的合同履行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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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转让协议: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主张。3、陈述、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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