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的货值认定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生产、销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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