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7.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需查封、扣押的财产信息;
3.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资料;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5.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n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n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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