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修改内容的新旧对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0:44:03 428 人看过

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什么叫偷税罪,偷税罪如何认定,偷税罪判几年

(一)偷税罪的概念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其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偷税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包括伪造、要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如何正确认定偷税罪

(一)偷税数额的计算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二)本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别

偷税与漏税的不同表现在:

1、从主观方面看,偷税是故意实施,漏税是过失所为。

2、从客观方面看,漏税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则和财务制度致使进行了错误的纳税申报等等。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偷税行为。如当漏税行为被发现后,漏税者不予更正,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想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缴的税款等,此时偷税的故意就产生了。

(三)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应税事实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即税收;后者是已经确定的应纳税款额,但因种种原因缴纳应缴税款,即欠税。

2、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本罪发生在税务机关并不掌握其实际应付税款时;后罪发生在税务机关确定其未缴纳税款即欠税后。

3、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行动致使帐上减少或者免除其税收义务,反映不出来其应缴税额;后罪则是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使其所欠税款无法得到缴纳。

偷税罪判多少年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偷税罪,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虽然刑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本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精神,偷税罪理应有一定的数额指标;第二,犯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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