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主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7 03:10:02 101 人看过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1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天成国贸中心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公司承建**公司的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工程包括1-24轴的主楼、裙楼的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该施工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于2004年8月25日经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此外,作为天成国贸中心工程的附属项目彭城医院的改造和新建工程,**公司也委托**公司施工。双方于2007年7月23日签订了《彭城医院改造及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双方关于垫资施工及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工程竣工时间为2008年2月4日,**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以“工程联系单”方式向**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6个月。因此**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索赔支招】

专家律师支招:建设单位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承包人以能够证明的方式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则承包人在优先受偿的6个月之后起诉的,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以及行使证据。

四、即使一个整体工程拆分成若干标段,每个标段合同均约定了工程竣工日期,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合同的具体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等并没有进行区分,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履行义务的,则以这个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情简介】

2007年,昆山国际商务中心工程共41幢建筑单体,为便于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纯高公司将工程分为3个标段:A标段、B标段、B标段39-41#及人防工程,并分别于2007年5月、2007年9月、2007年11月与**公司签订了各标段的施工合同。2009年9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纯高公司将该工程41幢建筑单体发包给**公司。后因**纯高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关配套单位延误工期,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虽然**公司与**纯高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分标段签订了三份合同,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41幢建筑单体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施工的。结合《施工意向书》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合同以及2009年9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从工程的立项、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期的变更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工程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审判决亦认定,41幢楼分别单独竣工验收,付款时未区分合同和楼幢。在此情况下,视为涉案工程为一个整体工程,应以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作为认定**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涉案工程最后的竣工备案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公司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索赔支招】

专家律师支招:承包商在承接一个工程的若干标段时,应清注意并明确这些工程标段时独立施工还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进行施工。如果从施工过程及工程款支付等方式看双方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履行义务的话,则承包商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自最后一个项目的竣工之日起算,如果这些标段是单独立项、规划、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的,则承包商应分标段行使优先受偿权。切莫过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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