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借免责条款拒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1:07 184 人看过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审理此案的法官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9: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事先未说明义务拒赔无据
    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损失是因吊车作业时重心不稳造成的,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赔付原告叶水平、晏文红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175000元,2007年4月19日,两原告合伙购买了一辆吊车,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81万元,保险费为7495.90元,保险期为一年,两原告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出具了发票,但未出示相关的保险条款、投保单和签收单给两原告签字,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2007年5月19日,被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5月23日,在原告晏文红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业务部人员通知原告晏文红的哥哥晏文进,代其在投保单和签收单上签名。5月25日被告公司派人到湖南衡山,让原告叶水平在投保单和签收单补充签名。被告于5月31日向两原告发送了拒赔通知
    2023-04-23
    279人看过
  • 免责条款是否能够免除保险公司的过失责任?
    有效,但法律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所限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不赔付,因该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对于吸毒和酒驾,保险公司不会赔付,该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2023-07-08
    377人看过
  • 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有: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006年12月9日,谌某驾驶赣E32730家庭自用普通客车,因车辆超员,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翻出路外,车上乘客杨某等八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杨某将谌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503000元。保险概况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7座;保险期间:2006年4月14日—2007年4月13日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判决摘要法院认定:被告谌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辩称
    2023-08-18
    369人看过
  • 无牌新车毁损人保拒赔免责条款如何才能免责
    未上牌丰-田新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全损22万余元,投保人王先生申请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遭到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拒绝,王先生提起诉讼。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去年11月27日,王先生为丰-田新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2万余元,保险期是从次日起一年。王先生称,去年12月14日,其去办理牌照未办成,当天下午4点,驾驶员驾车返回其内蒙古老家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称,事发后他及时向人保报案,经人保**古分公司查勘确认,车辆因事故毁损严重,已无使用功能,车辆全损。随后,王先生提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遭拒。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人保支付保险金额22万余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因人保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庭审焦点免责条款如何才能免责庭审中,人保代理人称,未上牌新车擅自上路发生事故,依据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
    2023-05-04
    215人看过
  •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2023-06-15
    430人看过
  • 保险公司凭“免责”拒赔败诉缘于业务员未解释相关条款
    因保险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就合同中的公司免责条款向侯先生作出解释,市一中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得以免责条款拒赔。昨天车主侯先生告诉记者,他刚刚拿到了10万元的理赔金。2005年4月14日,侯先生与人保大兴支公司签订合同,为妻子名下的松花江客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3个月后,侯妻雇用的司机王某驾驶该车撞死了横穿马路的杨女士。大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王某与侯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近20万元。侯先生向人保大兴支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上说,侯先生的保险车辆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属于责任免除情况。当时给我办保险的业务员没跟我说清楚,侯先生认为,业务员没尽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辆松花江客车是2003年4月购买的,而且也进行了注册登记,但是车买了不到一年就被偷了。2004年1月,公安机关找回了丢失的松花江客车,并发还给侯妻。由于
    2023-06-08
    425人看过
  • 缺投保人签名理赔被拒太平"免责条款"免不了责
    免责条款不再是保险公司万试万灵的拒赔法宝。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便拿到这样一个可供佐证的法院判决。在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中,尽管被告方——太平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称,原告在投保前隐瞒病史,这一情形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永嘉县人民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责令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因就在于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投保人遭遇蹊跷拒赔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永嘉县某小学学生周某,通过班集体收取保险费并统一投保的形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投保学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间,周某患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为此及时向周某支付了保险金。周某诉称,2007年9月1日,周某继续按照所在学校的要求,缴纳了相关保险费,此后,即2008年3月和同年7月,周某又因肾病综合症两次前往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治疗,并花去医疗费22545元。事后,周
    2023-06-08
    265人看过
  • 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付车主六万
    合同上免责条款的签名是他人代签,太平保险公司被判赔钱。昨天,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67071元。去年12月1日,冯先生的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071元。冯先生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到该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冯先生陈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签有冯先生名字的投保单。这份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法院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鉴定结果发现该笔迹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因此,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67071元。据法官介绍,之所以会出现签名不符的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大多会授
    2023-06-05
    181人看过
  • 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
    近日,湖北省房县消费者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案件。2011年10月7日,夹坊县城关镇八里村的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11年12月10日,李某的投保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刘某受伤,刘某乘坐的投保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实,李某对事故负全责。李先生赔偿刘先生医疗费11532.56元、住院伙食费677.50元、护理费2575元、电动自行车维修费143元、参保机动车维修费975.50元。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效后,李某向房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者委员会立即对投诉案件进行了调查。调解期间,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但对于第三方损失的赔偿,保险公司提出急救费80元、门诊挂号费8元、CT检查费8%不
    2023-05-02
    167人看过
  • 保险公司拒不协助理赔应承担付款责任
    许某与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蒋某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5万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蒋某仍未能履行义务。蒋某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虽本起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但保险公司至今未作理赔。本案能否直接执行保险公司的财产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找到执行保险公司的适用依据:1.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此条法律确立了在受害第三者受到已进行责任保险的侵害后,侵权人无赔偿能力,不履行赔偿义务,又怠于请求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受害第三者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时,受害第三者可以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直接对责任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2.道路交通安
    2023-04-21
    280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而对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缔结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和理赔时的及时给付义务。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大方面内容,即缔约时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理赔时及
    2023-05-01
    335人看过
  • 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败诉
    2006年10月31日20时许,男青年魏易(化名)驾驶无行车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与对行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魏易负主要责任。魏易去世后,年迈的父母忽然想起,儿子去年曾经通过其所在单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万元。当老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未料保险公司以驾驶无效行驶证车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交涉无果,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背面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魏易驾驶无行车牌证车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法院查明,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魏易。被告将该保险单交给了魏易所在的单位,但该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的签名非魏易本人签写。法院据此
    2023-06-08
    414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说明保险事故就不免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江川时达快运有限公司保险金3万元。2008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江*牌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23日0时至2009年5月23日24时。2009年4月24日,原告司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货场内行驶时,将放置于货场内的民国年间匾碾压致损。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有过错行为,货主没有过错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货主的代理人闫某牌匾损失3.6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因认为保险事故真实性存疑而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系以保险机动车轮距与裂痕间距不符为前提,即以不同侧双轮碾压为前提,得出不能形成牌匾上裂痕的结论。而在被告出险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载明牌匾受损系被保险机动车单轮碾压所致。
    2023-06-15
    71人看过
  •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4月11日,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相对方向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交会相撞。相撞后,叶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致黄某受伤,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某和黄某无责任。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评估,该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为30315元,花去了评估费2615元。叶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华瑞公司,该车在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瑞公司、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等合计33130元。某保险支公司在庭审中则辩称,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请的是停运损失及相关评估费用,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侵权
    2023-06-08
    36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保险条款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究其原因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本身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其中可能有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作为投保人对此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仅有相对的选择权,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约定都是类似的,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签订合同几乎也是别无他选。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
    • 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免责?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6
      一般不可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 免责条款如何适用保险公司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旨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常以此条款抗
    • 如果第三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款,保险人能否拒绝向保险公司索赔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21
      1、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如保险合同中有“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这样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因为该条款不明确具体。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 保险公司全额追偿后能不能免责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保险公司全付后是否能全额追偿,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根据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全付后的追偿只能按照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追偿。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有无证驾驶、醉驾、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全付后有权向致害人全部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