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防洪等,及公用事业设施建设,也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防疫站、敬老院、福利院等公共设施建设,经过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即原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的原因,造成土地无人使用管理,使土地闲置和荒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按第一项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第二项属于处罚性质,第三项属于闲置、荒芜土地,这两种情况,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都不应当予以补偿。
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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