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纠纷
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争议的来源
所谓因特网(INTERNET),其英文的直接含义为“网络之网(networkofnetworks)”,即由若干个已经建成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1].而由网络之网形成、建立的网络虚拟世界将改变知识产权,重整其法律秩序。有人说,计算机出现后有三次革命。第一次革命源于开发出大型计算机;第二次革命是个人计算机大潮的涌来;而因特网所带来的巨变可以称之为第三次计算机革命。它摒弃物理载体转而依赖对电子媒体的使用,它不顾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商标的类型以及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以一种精确至极的数字、英文代码标志一统天下,又分割天下。此种网络标志即因特网域名(或直接称网络)的商务利用,就是第三次计算机革命的代表。因特网向社会的强大挑战之一:它要求并引起法律制度进行震荡性的深刻改革;它蓬勃的发展更对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发起了猛烈冲击。它必将产生(而且已经产生)在网上的商标以及商业标识、商誉、商品化形象,乃至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2].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各有一家民事主体享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以便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了一些不大的冲突外[3],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从本质上看,网络空间也属一种资源。在因特网上每位用户都有一个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账号,或者叫身份号,即因特网域名。其基本功能就是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地址。事实上,域名是用于标识某个计算机的一长串字母的缩写。如果一家公司要在因特网上从事商业活动,第一个挑战就是如何确定自己的位置。在现实世界里,任何一个商家都会有一个确定的地点,可以挂上自己公司的招牌。而商家在网上的定位就靠域名。即使在现实社会已取得和使用某一名称,甚至将这一名称注册为商标,都不能自动生成一个域名。域名是用户因特网上的地址,通过这个地址才能找到公司充满商机的主页和网站。因此它被广泛地用来做一种商业标识符号,成为发展电子商业的基本手段。商家尽量以商标商号作为域名,在其广告中又广泛地使用域名,因特网域名已成为商家在网络虚拟世界占有地位的标志。
每个用户都想有一个好听、简明易记和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同时,域名使用人总希望选择登记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接近。因为这样的域名有转变为潜在商标的功能。如果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以十分容易地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标权人,该权利人就比竞争对手处于有利地位。因特网域名就像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
本来,因特网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权法关于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已决定了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常见的纠纷即是由于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更难处理的纠纷是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然而更能刺激商家战略神经的是从资源的角度看问题,好听、简明、易记的域名是有限的。网络用户与日俱增,域名的需求也就与日俱增,但域名不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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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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