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怎么递交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6:32:09 314 人看过

一、申请

执行法院能否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理论上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如《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第511条,就作了类似规定。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追加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一次性告知补足。没有明确的被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撤销案件。

注意:书面申请及材料是交给立案部门,不是交给执行局的案件承办法官。

二、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案件立“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

关于法院应在几日内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时如何救济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最相近似的执行异议立案,类比《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合适的做法是: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三、审查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裁定书上署裁决法官的名字),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8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一名法官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注意,这里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也即立案部门接收申请执行人书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

在听证日,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其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其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

四、救济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0条、32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分为两大类:一般追加和特殊追加(六种)。并且,司法解释依据不同的追加情形,给相关人员设计了对裁定不服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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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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