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中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1:46:35 106 人看过

一、“贷款”的认定

对“贷款”的界定,人们通常都引用1996年《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从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开展的授信业务来看,更普遍采用的是“信贷”的概念,即银行为客户提供货币资金或者代客承担债务。“代客承担债务”对于银行而言,一旦客户无法履约,银行即需代客户垫款。从银行承担的风险来看,为客户提供货币资金(狭义的“贷款”)与代客承担债务(承兑、担保等)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笔者认为,在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宜采用广义的“信贷”概念。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作出商业汇票承兑、出具保函等债务承担行为并导致垫款发生的,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

以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作出商业汇票承兑,表面上看易与票据诈骗罪混淆,实际上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的犯罪手段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信用;后者则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的票据等手段骗取财物。

二、犯罪主体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目前的贷款诈骗很多是以单位作为借款主体,单位犯罪数额总体来看也比个人诈骗要大得多,且诈骗成功率更高,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单位作为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司法中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为此,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通过设立“皮包公司”骗贷,诈骗得手后转移资产,然后通过所谓破产或重组的方式“金蝉脱壳”逃废债务的,笔者认为,要直接以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诈骗数额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属数额犯,诈骗数额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关键,其中,涉及到申请贷款数额、贷款人贷出资金数额、诈骗实际所得数额以及贷款人的直接损失数额等不同的数额。理论和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基本都集中在犯罪未遂状态下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对于既遂状态,通说认为应以诈骗实际所得数额或贷款人直接损失数额为准。但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的,在此情况下贷款人的直接损失数额与借款人实际所得数额是不一致的。另外,由于目前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的交易市场并不成熟,抵押、质押物何时能够变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缺乏市场公允价格可资参照,变现后预计损失也没有客观的尺度,因此要准确认定贷款人的直接损失的难度往往很大。鉴此,笔者认为,司法中对贷款诈骗数额的认定宜以诈骗实际所得数额为准,在量刑时适当考虑贷款人直接损失的因素。

在确定贷款诈骗实际所得数额时,需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诈骗实际所得数额应以贷款人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数额为准

按照商业银行目前通行的贷款会计操作流程,借款人需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信贷资金通过贷转存手续转入该存款账户后,即完成了贷款发放流程。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后,即已成为借款人可完全支配的财产,因此诈骗实际所得应以贷款人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数额为准。如借款人在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银行将信贷资金100万元转入该账户,客户通过转账或者提现,挥霍掉了30万元,案发时剩下70万元仍在客户的银行账户中。这种情况诈骗所得应认定为100万元而不是30万元。当然,银行在事后可以通过行使抵销权扣划该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包括剩下的70万元),但如果该账户已被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司法机关查封冻结,银行是无法获得优先受偿的。

2.对于债务承担类型的贷款诈骗,诈骗实际所得应以金融机构最终实际发生的垫款数额为准

前已述及,犯罪人骗取金融机构为其作出商业汇票承兑、出具保函等债务承担行为并最终发生垫款的,宜认定为贷款诈骗,而诈骗所得则应以金融机构最终实际垫款数额为准。通常情况下,在金融机构对商业汇票作出承兑后,犯罪行为人往往持承兑汇票到另一个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获得资金。由于贴现所得要低于票面金额(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到期日前的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款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如果诈骗所得按贴现实际所得的资金数额认定明显是有欠公允的。另需关注的是,如果犯罪行为人在办理汇票承兑、保函业务时向金融机构缴纳了保证金(这种情况在实务中较为普遍),由于保证金质押的物权担保效力,金融机构在发生垫款后对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可通过扣划冲抵已发生的垫款,因此,在认定贷款诈骗所得时,应在实际发生垫款数额中扣减该合同项下对应的保证金数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贷款诈骗相关文章
  • 企业账款追收中存在哪些问题
    1、应收账款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在许多企业中,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司其职,没有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真正负责,因此也没有人对收款问题承担责任。在外部信用风险增大时,便产生大量拖欠账款,而且是在被拖欠了相当长的时间后才开始催收。其结果是前清后欠,屡禁不绝,包袱越背越重。2、销售部门考核扭偏由销售部门承担收账职责虽然改变了应收账款无人管理的状况,但实际上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拖欠风险,因为销售业务人员的目标和能力在于销售而不在于收款。实际情况是:许多业务人员在销售激励机制下,盲目放账,而事后收款力度又不够,虽然销售额上去了,却往往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呆账、坏账损失。3、财务部门难以控制信用销售和收账由财务部门负责虽然加强了应收账款的专门管理,但往往与实际相差太远。因为财务部门实际上不了解客户情况和交易背景,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对于应收账款要么控制过严,企业销售额下降;要么失去控制,拖欠仍会大量发生。一、企业
    2023-02-22
    170人看过
  • 借款案件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2、金融机构在放款或贷款时存在不规范行为。有些金融部门不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或利率标准,擅自提高利率;有的不按借据上注明的贷款数额付款,采取先行扣除利息收取保证金或者将部分贷款变成活期存折使借款者未能足额领取贷款,等于变相提高了利率标准。银信部门收回贷款时,有的不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对逾期还款不论是否属于挤占挪用一律按挪用标准收取利息。严重地侵犯了借款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借款者对银行产生抵触情绪。3、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有些银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碍于人情面子,对长达数年逾期贷款不积极清收。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逾期贷款,仅向主债务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未有书面证据。诉讼后,很大一部分担保形同虚设,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对担保人又丧失了主张权利机会,使贷款难以收回。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如何追究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2023-03-11
    384人看过
  • 不良贷款清收存在哪些问题
    一、信贷资产质量差基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性、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已拖欠多年,从实际占用形态看已经形成呆帐,只是商业银行上级行尚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无法进入呆帐或进行核销。如农业银行扶贫专项不良贷款、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不良贷款,大部分是由农业发展银行两次业务划转贷款划转而来。再是部分企业有的已名存实亡、有的处于停产或半停产境地、有的商业企业如基层供销社划小核算单位后已处于自然解体状态。这部分债权落实贷款责任难度大,且手续复杂,收回比例极低。二、清收手段单一基层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员工考核时进行绩效挂钩,这种办法对金额小、清收较易的不良贷款效果明显。而对那些清收难度大、金额高的不良贷款,却很难奏效,有些干部职工畏难而退,消极观望,宁肯遭受暂时的经济损失,也不愿坚持原则,去啃硬骨头、打硬仗。三、贷款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难度加大前几年,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和内控制度建设
    2023-05-05
    440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有哪些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有下列问题: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是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否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是否是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诈骗财物的行为。一、低价销售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低价销售只有满足了合同诈骗构成要件才会构成合同诈骗。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超市欠款构成合同诈骗超市欠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要看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
    2023-04-01
    148人看过
  • 证据认证中存在哪些问题
    1、证据应当在开庭时认定。证据没有在庭上认定或根本没有在庭上出示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未在庭上出示的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认定,如果一方上诉,会成为二审发回的一个依据。2、《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得的证据”,这也是在审判实务中一定要注意的问题。除非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或双方当事人在调查中对有关事实、事项的共同确认,否则,一定要按照正常的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来确定案件事实。3、关于当事人自认的反悔。当事人在诉状、答辩状和陈述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反悔的,一般不予认可,除非当事人提供明确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该相反证据的形式宜以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为准。4、除规定第15条的情形外,法院调查取证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所取得的证据当
    2023-02-17
    369人看过
  • 购房中介费存在哪些问题
    消委会分析认为,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主要存在五大问题:1。中介的忽悠使一些买卖双方不熟悉政策规定情况而上当受骗。2。合同不规范或模棱两可,发生纠纷后,难以调处。3。中介公司人员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的热情与收到中介费后出现问题需要中介处理时的态度截然不同,消费者反映较大。4。投诉人因自身原因,对所购房子没有仔细看清或合同内容没有看清弄懂,就草率签字,事后又主动反悔的也不在少数。5。消费者在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主要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或对有关政策不了解,导致权益受损而难以维权。一、如何找二手房找二手房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经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买卖双方配对,为买卖双方搭桥,买卖双方分别登记买卖信息;2、仔细评估和调查房屋细节。中介审核身份证和产权证包括产权是否共有、房屋是否抵押等,并保留中介备案。中介实地考察,掌握房屋详情;3、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研究合同
    2023-03-06
    478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多>

    #贷款诈骗
    相关咨询
    • 集资诈骗罪追赃中存在哪些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3
      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追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
    • 校园贷款存在哪些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6
      关于如何对待校园贷款属于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有贷款诈骗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的;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
    • 贷款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的;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
    • 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6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