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伤残鉴定方面,劳动者不能自行指定医院,而是应当由劳动部门进行统一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鉴定,并且如果需要医院的协助,也是由劳动部门指派医院。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在工伤伤残鉴定方面,劳动者不能自行指定医院,而是应当由劳动部门进行统一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鉴定,并且如果需要医院的协助,也是由劳动部门指派医院。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 工 伤 范 围 】 工 伤 鉴 定 的 具 体 内 容 有 哪 些 ?
工伤范围是指在劳动者工作中遭受的,与工作有关的,非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包括以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其他情形。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伤情形,依法确认职工因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职责、时间和范围的过程。工伤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受伤时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职工受伤时是否履行了职责或者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同意;受伤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有关;受伤职工的受伤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医疗救治等。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职工受伤时的工作时间、地点、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得到了同意等信息,并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
在工伤伤残鉴定方面,劳动者不能自行指定医院,而是应当由劳动部门进行统一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鉴定,并且如果需要医院的协助,也是由劳动部门指派医院。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范围是指在劳动者工作中遭受的,与工作有关的,非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其他情形。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伤情形,依法确认职工因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职责、时间和范围的过程。工伤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受伤时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职工受伤时是否履行了职责或者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同意;受伤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有关;受伤职工的受伤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医疗救治等。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职工受伤时的工作时间、地点、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得到了同意等信息,并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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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机构可以自己选择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9不可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法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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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6可以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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