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06:35 243 人看过

担保人如果是连带担保就能向其他抵押人追偿。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人追偿权纠纷中如何正确行使追偿权

第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第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第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法院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法院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是否行驶追偿权是担保人的权利,如果说担保人不想要向债务人讨还欠款,那么是可以放弃的。但是担保人想要追还的话还是可以行驶追偿权的,所以说是否行驶完全看担保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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