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中对养老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0:53:30 334 人看过

南京市没有出台《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9: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四川省社会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一、四川省社会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四川省没有出台过《社会保险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第九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一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
    2023-04-13
    76人看过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一些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养
    2023-06-07
    482人看过
  •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保类别有哪些
    一、社会保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保类别有哪些?1、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费用为缴费基数乘上规定的比例缴纳医保,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税前月平均工资,其中绝大多数费用公司承担,个人只需要承担一部分。公司缴纳费用会划入统筹基金,剩下划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住院报销,个人账户一般药店买药都可以进行使用。2、工伤保险:费用全部公司承担,员工不需要进行缴纳。工伤保险的用途就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在某些特定岗位上得了职业病,都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进行赔付。3、失业保险:如果员工被迫失业,可以去当地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申领成功之后,员工找不到工作任何收入的情况下,每个月都可以领取补助,不过必须符合条件。4、生育保险:也是公司缴纳,主要针对的对象当然是职场的女性员工,女孩子从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是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5、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
    2023-06-19
    342人看过
  • 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农保与城居社保合并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城乡居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城镇居民原已按新农保办理参保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手续。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暂予保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退保政策处理。3、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只能选择一种制度待遇。凡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退保政策处理。4、全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联网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针对参保和领取待遇资格等问题,加强筛选比对和审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二、城乡居民10月底前缴费,可享当年缴费补贴1、全市年内收费时间原
    2023-05-09
    450人看过
  • 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农保与城居社保合并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城乡居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城镇居民原已按新农保办理参保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手续。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暂予保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退保政策处理。3、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只能选择一种制度待遇。凡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退保政策处理。4、全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联网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针对参保和领取待遇资格等问题,加强筛选比对和审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二、城乡居民10月底前缴费,可享当年缴费补贴1、全市年内收费时间原
    2023-02-24
    280人看过
  • 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2014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需求量增大。相关部门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
    2023-05-05
    25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最新条例规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6
      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第13条有哪些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2
      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个人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 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15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
    •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第二条的保险条款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2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 《工伤保险条例》对社会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保险待遇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