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减轻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是否有限于公司法院审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9:35:45 462 人看过

当公司对外发生债务时,债权人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举证来证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的事实,股东才可能免责,这在诉讼法上叫“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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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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