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是长期以来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日、美等许多国家经过长期实践,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在重点对日、美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适用范围、运作主体、待遇标准、支付期限及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建立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开征社会保障税;
2、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
3、完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
4、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
对于人口众多、劳动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失业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许多国家经过长期实践,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本文重点对日、美两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一些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日、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
1、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日本于1947年以后,根据失业保险法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受保者失业后,向其支付失业补助金,以保障受保者的生活安定,该制度作为雇用对策的重要一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4年12月,日本雇用保险法出台,失业保险法随之被废止,并从1975年4月起,开始实施新的雇用保险制度。雇用保险继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补助”的功能,又在充实强化这一功能的基础上,不仅作为失业的对策,而且进一步积极预防失业、调整雇用状态,扩大雇用机会,促进劳动者能力的开发及提高,进而谋求增进改善劳动者的福利状况。1984年,日本失业保险法律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是:
(1)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天数确定方面,将过去仅依据年龄大小改成依据年龄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间长短确定,支付天数改为90——100天之间。
(2)65岁以上老年人原则上被排除在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因为日本规定的退休年龄线多数在60——65岁之间,有些部门还可以工作到70岁。所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应该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中排除。
(3)创设了对提早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支付补助金的制度,这种补助称为“重新就业补贴”。1998年,日本失业保险法律再度调整,具体调整内容有两项:其一是创设了“教育训练补助”制度,即对参加了劳动大臣指定的教育训练讲座的工人,不分在职与失业,均可支付经费的80%;另外,对因护理家人而中止工作的人,也可支付“连续就业补助”,标准相当于本人工资的25%。
美国失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经历数十年的曲折历程发展至今,它从主要依靠政府、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发放救济金到逐步建立失业保险体系,从单纯进行失业保险到以适应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市场不断变化为目标,采取对劳动力实行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人口流动、将就业纳入城镇建设计划、提供就业者的特殊服务等措施,积极扩大了就业门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失业保险制度既有联邦项目,又有州项目。从立法上看,联邦失业保险的最初立法是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虽历经多年修订,这部法律维持其中的失业保险部分的有关条款,至今仍然生效。从制度类型上看,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完整的美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由联邦和州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两部分组成的。美国联邦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联邦保险税法》。这两部法律主要规定:各州政府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税由雇主缴纳,每个企业开业,雇主必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在企业内公开张贴参加失业保险书;失业保险津贴的领取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劳工部和各州政府劳工局主管;失业保险办法全国不统一,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联邦劳工负责监督州政府执行失业保险的情况,并决定和拨付各州管理失业保险机构的行政费用等。1994年1月克林顿政府劳工部长里奇向国会提交的《劳动保障法案》,是对美国30年代以来的失业保险制度所作的全面修订。其宗旨正如里奇所言:“我们需要的是一个重新就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失业(救济)制度。”这表明,美国的劳工市场机制正处在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性大调整过程中。
2、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强制适用者加入。考虑到劳动者的劳动方式的不同,对难以适应划一制度的劳动者,设置了特别被保险者种类,并设计了细致的保险金支付方法。雇用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单位和适用劳动者。(1)适用单位:只要雇用一名属于雇用保险制度的劳动者的单位,就属于雇用保险的适用单位。但是,对于不满5人的个体经营的农林水产业的企事业,可例外地根据雇主的申请与否来决定其是否是雇用保险制度的适用单位。(2)适用劳动者:被适用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原则上皆是受保对象,属于适用劳动者。但是,下述不适用于失业补助制度的劳动者,不可随意加人雇用保险:①从事四个月的季节性工作者。②船员保险的受保者(船员保险的受保者失业后,根据船员保险制度可得到失业补助金)。③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的退职津贴法或地方公共团体的退职津贴条例,公务员退职后可得到相当于失业补助的退职津贴)。④65岁以上者(65岁前一直受雇于同一雇主者除外)。⑤短期季节劳动者。
在美工作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受到失业保险法的保障。联邦立法规定,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1年有20周雇用人数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机构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佣人以及部分农场工人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州立法规定的保险范围包括:凡1年中连续20周雇用1人以上,或任何1个季度支付1500美元或更多的工资、缴纳联邦失业税的私人企业;每个季度支出工资2万美元,或者1年内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10人或10人以上的农业企业;在1个季度中支付佣人工资1000美元或1000美元以上的家庭所雇用的劳动者;l年内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4人或4人以上的福利、教育和宗教等非盈利组织。小农场的工人和大部分家庭用工被排除在保险之外。失业保险的范围最初限于私人企业部门的雇员,1970年扩大到非赢利部门,1976年扩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员,1978年将失业保险几乎扩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
3、失业保险的运作主体
日本失业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置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办理参加和支付有关待遇的手续。也就是说,雇佣保险制度的运作主体是政府。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失业保险处通过都道府县设置的失业保险处对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制度运作进行指导。对于雇用保险费的征收,中央政府设有劳动大臣官房劳动保险征收课,地方政府则设立劳动基准局及劳动基准监督署。公共职业安定所采用的电脑网络(失业保险综合系统)相互联网,各参加单位、被保险人(工人)分类建立的数据,通过设在东京的中央计算机中心统一管理,随时处理各种手续及有关问题。
美国早期的失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从1949年劳工部重新管理失业保险到现在,美国的失业保险工作一直由联邦和州劳工部门的就业与培训机构承担。联邦立法由劳工部的就业与训练署监督实施。该署下设联邦失业保险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联邦失业保险工作,其职能主要是:就联邦——州失业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的发展、改进和运作向各州就业保障机构提供领导和政策指导;检查各州的失业保险法律及其管理;监督计划的发展、津贴支付方式、裁决、申诉、税收和基金管理;帮助各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各州的就业培训机构由州政府劳工局直接领导,并接受劳工部派驻各区专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州就业培训局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各辖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职业介绍等工作。地方一般通过公共就业办公室接受申请,提供就业服务。联邦财政部负责征集联邦失业保险税,投资失业保险信托基金。
4、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失业情况得到公共职业安定所确认;日前处于无工作状态;失业之前的1年内,累计参保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基本补助的日标准是,失业前6个月的平均日工资(6个月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奖金)的80%-50%左右。在确定具体给付标准时,既要考虑失业人员年龄因素,也要考虑日工资标准因素。基本补助的给付期限是:参加保险时间在1年以下的,无论年龄大小,一律是90天;最长的情况为300天。除此之外,由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基本补助给付期限,包括四种类型:(1)个别延长支付。对就业困难又符合有关条件的求职者,可延长支付30——90天。(2)训练延长支付。根据职业安定所所长的指示,在公共职业训练所待命、听讲超过所规定的支付天数时,其超过部分可以延长。(3)广域延长支付。被认定为可以在劳动大臣指定地区接受由广域职业介绍所提供的职业介绍,且有权享受这类补助的,可延长支付90天。
(4)全国延长支付。当全国范围的就业状况严重恶化时,支付可延长90天。
美国在规定失业津贴方面遵从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建议:(1)津贴根据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记录规定。(2)津贴标准界定在原工资60%以上。(3)津贴标准可规定上限——原工资的2/3.但是,这些建议在美国是经过各州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体现的,因为联邦政府授权地方自行规定失业津贴标准。所以,美国有50个州,就有50种失业津贴标准。各州制定失业津贴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每周津贴额是由过去的工资收入决定的,且有一定的高低限规定。大多数州的津贴计发是以失业前一年本人最大季收入为基数的。这个收入被看作是失业者在业时充分就业的工资收入。(2)失业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额,最低限度为5-73美元(因各州而异),最高限度为133-347美元(1995年的数字)。(3)对于部分失业的工人,所有州都有减额津贴的规定。减额津贴一般是完全失业津贴与部分就业(失业)的工资收入差,再加上一点补贴。美国70年代规定,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为26周,也就是156个工作日,上限最短的是20周,波多黎各州实行;最长的是34周,哥伦比亚、威斯康星州实行。进入80年代,几乎90%的州把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延长到36周。
5、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
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予以适当补助。现行的具体负担比例是:(1)一般行业,总负担比例是11.5‰。其中业主负担7.5‰,工人负担4‰,用于失业补助部分。(2)建筑业,总负担比例是14.5‰,其中业主负担9.5‰,5‰由工人负担,用于失业补助部分。(3)农村水产清酒制造业,总负担比例是13.5‰,其中业主负担8.5‰,5‰由工人负担,用于失业补助部分。国库对以下几项补助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支持的待遇项目及比例是:求职者补助(不包括高龄求职者补助、日工求职者补助)为1/4;求职者补助(主要指日工求职者补助费)为1/3;连续雇用补助为1/8.
依据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联邦保险税法》的规定,美国失业保险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制收缴。所有雇主从开业伊始,均有义务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税。但征收办法和征收比例由各州自行确定。按联邦、州失业保险法律规定,雇主需分别向联邦和州缴纳失业保险税,其中向联邦缴纳的部分占雇员年收入的0.8%;雇主向州缴纳的失业保险税率由各州确定,平均为雇员年收入的2%.(1)联邦失业保险税:①税基。1936年,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数是雇员工资总额;1939年改为每个受保雇员工资收入的头3000美元;1983年增加到每个受保雇员工资的头7000美元,直至今日。②税率。1936年为1%,1937年为2%,1938年为3%;1983年为3.5%,1995年为6.2%.③减免税。如果某州的失业保险办法符合联邦的基本要求,那么联邦对该州雇主的失业保险税可以适当减免或由本州自行征收使用,一般是减免90%.(2)各州失业保险税:①税基。有10多个州的雇主纳税是以联邦税为基数的,其余各州雇主纳税基数都比联邦标准高。其中,15个州的征收基数有自动调整规定,税基一般相当于州平均工资收入的60%——100%.②税率。虽然联邦不要求各州采取浮动税率,但现在各州都采取浮动税率。③雇员个人缴税。只有3个州实行个人缴税,税率在0.l%——l%之间。
二、日、美失业保险制度评价与借鉴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色是其详尽、周密的雇用促进事业,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从劳动者与雇主两方面分别刺激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达到促进就业的根本目的。尽管几十年来日本失业率也存在某种上升趋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逐年有增,但失业保险基金仍然有结余,表明该制度始终处于运转常态之中,显示了强大的屏障功能。日本雇用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的网上纽结主要由企业构成,它有三道梯次分明的防线:第一道,由企业构成,防止失业。由政府资助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并且提供更多的岗位,增加雇用。第二道,由失业保险金承担,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第三道,促进再就业,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并和第一道防线相衔接。这是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显著特色,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1、日本鲜有把企业富余人员看成包袱的观念,而是把人视为财富加以充分利用。2、日本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比外部劳动力市场发达得多。日本企业极为注重针对本企业内部的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且这种培训能得到政府资助。因此,对企业而言,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较高。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关注:1、70年代以来,美国改变了不向失业者征税的传统,改而采取征税的办法。费改税有利于减少失业保险金开支,也有助于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新工作。2、美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由联邦和州共同制定和执行。这种既统一又分立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3、美国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有极其严格的要求,失业救济金申请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严格审查才能领取,同时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4、美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享有充分的双向选择自主权。对企业用人、工资制度、保险福利等,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决定。政府职能部门侧重于立法、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
通过以上对日、美失业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借鉴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着重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课税范围。针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占人口80%的农村人员的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及二元经济结构将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存在的现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可先限定在城镇,以城镇各类企业、机关、单位及其职工作为纳税人,并在时机成熟时把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村。(2)课税对象。参照各国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税可以企业单位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个体及私营企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3)税目。按照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可确定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三个税目。(4)税率。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税实行比例税率,即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生育等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量规定高低不一的差别比例税率,我国也可以分项目制定比例税率,并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现状,开始时实行低税率,并注意同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相衔接。
(5)征收办法。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因此,宜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
2、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其管理体制应具有统一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高效、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美国、英国、日本等的政府直接管理形式;德国、法国、意大利等的自治机构管理形式;以及瑞典、丹麦、芬兰等的工会管理形式等。但具体到中国,采用在政府的监督或间接管理下由自治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的形式,与中国的国情更相符。采用自治机构管理的形式,就是要求由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组成有关机构,进行合作式的管理。实质上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非营利性的、相对独立的单位。目前,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机构,就是这样一种管理方式的尝试。尽管现有的失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单位,但其在职责、权限、业务等方面还很难相对独立,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体制不顺、政出多门、扯皮内耗等现象。显然,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强化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权力及相对独立性,成为向市场经济失业保险制度过渡的一个突破口。
3、完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不能单独依靠是否失业来作为衡量标准,而应从就业机构的审查和个人的隐性收入调查来考虑。当然,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审查就更严格。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把促进就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使失业者享受的权利形式更多样化,同时对履行义务不同的失业者给予不同的待遇。另外,应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时间越长、数量越多,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越高。同时,根据目前我国社会的实际,在实行多档次形式的同时,还应确立一个最低基准,以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展开。另外,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资金。
4、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到目前为止,国务院颁布的两部法规是行政性法规,这也只是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雏形。不可否认,两部法规实施以来,对于建立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表现出来的缺陷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失业保险费收缴难、资金挪用严重、管理费用过高、救济金发放不合理等问题,要求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应该说,中国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目前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加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要特别注意这样几点:一是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方面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二是国家权力机关要尽快制定和通过《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三是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的震慑力。
参考资料:
(1)袁志刚,《失业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胡鞍钢,《就业与发展——中国失业问题与就业战略》,上海大学出版社,1999
(5)马国强、谷成,“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与借鉴”,《经济研究资料》2001年第10期
(6)吕学静,《各国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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