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7:11:32 436 人看过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不停止执行的,但若出现应当停止的情形则可以停止。《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工伤认定生效后是否能推翻

可以推翻,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认定结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行政拘留有精神病怎么办

患有精神病不会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对于认为被告人存在作案时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托鉴定机关鉴定。拘留所在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怎么处理呢?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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