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政府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扣除企业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称为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下级税务机关依据上级税务机关的批文确定是否需对该财产损失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
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关于差旅费的税务规定,各地的规定都有差异,建议各位会计人咨询当地的税务局。现在摘录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的相关税务规定,以供各位参考:
差旅费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职工的差旅费包括行、住,其余按规定补贴。差旅费补贴已包含伙食费等,如另有餐费在业务招待费列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规定如下:
1、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8]7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也就是个人出差的伙食费、公杂费采取包干方式。
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三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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