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林诉郑某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26:51 339 人看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南民一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林,男,生于197*年11月*日,汉族,任内乡县马山口镇郑湾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成,男,生于196*年6月**日,汉族,住内乡县马山口镇花北村**组。

原审被告刘某玉,男,生于196*年3月*日,汉族,住内乡县夏馆镇风鸣街*号。

原审被告张某桃,又名张某华,男,生于197*年12月*日,汉族,住内乡县夏馆镇夏馆街西门。

上诉人郑某林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2)内法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林及被上诉人郑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某玉、张某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8月5日,郑某成乘坐张某桃所有的由刘某玉驾驶的北京福田小货车,车号豫R406**号,行至内乡县马山口镇王场村附近时与郑某林驾驶的豫R406**号的东风大货车相撞受伤,经诊断为右天骨鹰嘴骨折,右面颊部软组织挫裂伤,住院8天,于2002年8月13日出院。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2年8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郑某林驾驶超载超员车辆占道行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刘某玉驾驶超员车辆行驶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3、郑某成无责任。本院于2002年9月16日对郑某林的东风大货车予以就地扣押。

原审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应由郑某林、刘某玉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玉系张某桃雇佣司机,故张某桃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后可向刘某玉追偿,故判决:一、郑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成各项经济损失4350.55元的90%,即3915.50元。二、张某桃赔偿郑某成各项经济损失4350.55元的10%即435元。三、驳回郑某成要求刘某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530元,郑某林负担430元,张某桃负担100元。

上诉人郑某林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分比例错误,认定住院8天和门诊治疗2个月共计128天无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郑某成答辩称:1、我出院时医院的处理意见为:1、休息,继续输液,消炎治疗;2、一周后拆线;3、继续门诊治疗2个月;

4、功能锻炼2个月;

5、定期门诊复查。故一审认定的128天是住院8天,门诊治疗2个月60天,功能锻炼2个月60天。2、一审根据责任划分1:9适当,请求二审依法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内乡县马山口镇统计工作站证明,内容为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00元整。

本院认为:郑某林与刘某玉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郑某成受伤的事实双方公认。郑某林、刘某玉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审据此判决由郑某林及刘某玉驾驶的车辆所有人张某桃给予赔偿正确,但对各自承担赔偿的比例划分欠妥,应予纠正,以3:7比例为宜。上诉人称认定误工费每天10元,共计128天为1280元错误应为68天680元,经核对原审判决书底稿显示住院8天和继续门诊治疗2个月,功能锻炼2个月,共计128天,且原卷宗中的判决书正本对该处已作校对补正,原审在向上诉人送达一审判决时由于工作疏忽,未予补正,即送达显属不当,但并不影响该案的实体判决,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2)内法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第三条;

二、变更原判第一条为:郑某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成各项损失4350.55元的70%,即3045.39元。

三、变更原判第二条为:张某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成各项损失4350.55元的30%,即1305.76元。

一、二审诉讼费各33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860元,由上诉人郑某林负担602元,由张某桃负担2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窦某平

审判员刘某侠

审判员王某强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惠某青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1日 2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郑某、谢某犯盗窃罪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郑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谢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玉明、雷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
    2023-06-11
    178人看过
  •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桂银,男,1968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霍xx,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贵河,男,1943年7月出生。被告路秀梅,女,1942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闫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侯桂银因与被告侯贵河、路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侯桂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代理人闫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了铁架等工具,雇佣了大、小工十几名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
    2023-06-08
    127人看过
  • 郑某诉孔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郑巧林诉被告孔航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巧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航滨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正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2008年正月初6原告生育一女儿,被告外出不归,不尽一点义务。原、被告同居后,盖7间房屋。现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5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巧林与被告孔航滨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正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正月初6原告生育一女儿,名叫孔晨艺。原、被告同居后,被告经常外出,不尽做丈夫和父亲义务。原告的
    2023-04-22
    289人看过
  • 王某与罗某某财产损害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振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山庄乡远家村桥头。被告罗艳萍,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罗艳萍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林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艳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华诉称,1998年原告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证号为362429197612082319,2008年6月份原告驾驶证年检时,交警部门告知原告,并出具交通违法信息表,表中显示原告2007年12月25日等五次违章,其中三次均是在浙江境内,违章车辆为小型汽车,车牌为GK2620。原告跟交警部门解释,自己从未到过浙江,驾驶证是被他人盗用后违章,原告与浙GK2620的车主即被告罗艳萍没有过任何雇佣合同。因原告驾驶证被他人盗用,原告的驾
    2023-06-08
    301人看过
  • 区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的有关情况:一、双方婚生女儿区肖冰于2000年7月23日出生。二、婚后感情一般。三、原告在季华旅游公司工作,月收入800元;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每年村里股份分红6000元。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审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每年靠村里分红作为主要经济来源,无条件一次给付抚养费,故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莫云弟与被告区汝森离婚。二、婚生女儿区肖冰归原告所有,被告
    2023-06-11
    357人看过
  • 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舒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上涌工业区昌平路60号。法定代表人何*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康、梁*敏,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和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良,(略)。委托代理人石*欧,**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8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石*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认定:舒*良是**公司的员工。2001年12月21日凌晨4时,舒*良在工作中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1-5指。舒*良被立即送至伦教三洲医院治疗,至2002年1月16日
    2023-06-14
    189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多久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双方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综合计算赔偿数额。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一、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赔偿项目的不同,结合地方规定、实际损失、地方经济水平等来确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相应的赔偿项目有:1.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致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致人死亡的,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二、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多久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
    2023-06-05
    259人看过
  • 符某玲等诉王某军交通肇事罪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南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玲,女,195*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权,男,197*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长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梅,女,197*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次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娃,女,198*年8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三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飞,男,198*年7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四男。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某飞的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谋焕,男,198*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五男。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谋焕的母亲。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
    2023-06-08
    290人看过
  • 张某某、王某某诉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苏A-30726号东风牌自卸车在雨花台区沙洲街道青石十四队土场内倒车时,将位于车后面关车门的张某撞倒,车的右后轮从张某的左腿外侧压过胯部。江苏省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张某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六级伤残。2002年2月6日,张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讼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建邺环卫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2700元。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自己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从而使其陷入因漫长、不完整的夫妻生活而带来的精神痛苦之中,故亦作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建邺环卫所对原告张某所述的事实部分无异议,同时认为原告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故请求
    2023-06-13
    24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诉郑某某名誉权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89]民他字第39号发布日期:1990-4-6执行日期:1990-4-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某某诉郑某某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郑某某参与评定王某某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某某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5
    24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民请字[1996]01号《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告某某县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张某某所获得的奖章及证书等纪念物后,因遗失不能归还,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应定为荣誉权纠纷,也构不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可结合纪念物的价值(包括收藏价值)、质地及纪念物遗失后对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因素确定。
    2023-06-05
    365人看过
  • 原告王某与被告车某、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
    原告王蒲英,女,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委托代理人范生元,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立华,女,193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被告周哲仁,男,193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系被告车立华之夫。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蒲英与被告车立华、周哲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车立华长期以来多次在公共场合诽谤原告的名誉,2009年2月28日被告将大粪泼在原告身上,后被告又到原告家中,将原告的电视机等物打烂,并拿走现金820元。要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040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
    2023-06-05
    352人看过
  • 某公证处与陶某等公证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证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原审被告邹某。上诉人某公证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9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陶某是案外人陶某2的女儿,某地2房屋的产权于2003年5月登记在陶某2与陶某名下,为共同共有。2009年11月5日,邹某携一名女性冒充陶某,与陶某2一同在上海市某地某公证处的办事处,办理了由陶某、陶某2委托邹某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过户、抵押等事项的委托书公证的手续,某公证处出具了某号公证书。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员)向陶某2和冒充女子作了询问,皆由陶某2作答,冒充女子在最后回答公证人员询问陶某2前面所述是否属实时,答都是事实,询问笔录由陶某2本人签名和冒充女子冒签陶某的名。在询问过
    2023-04-24
    213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一样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二者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警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的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根据《道路交通事
    • 郑州某某车祸如何认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6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郑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费用是多少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7
      (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在办理的人身伤害业务中,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最多的,笔者几年来代理的诉讼或非诉调解人身伤害事故一百多件,其中交通事故依法的工伤案件占了大多数。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概念分析。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且两者并列,但是从法理上来说,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并不是同一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