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期限为3年。
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诉权也随之消灭,也就谈不上诉讼时效问题。
什么是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时效制度是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的限定。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诉讼时效才提出仲裁请求,则当事人的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这里特别提醒读者注意,虽然在我们的脑海中,诉讼时效似乎一直是二年,但在劳动争议中,时效却是六十天!千万不要坐等着时效丧失!
六十天的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具体哪一天才是争议发生之日呢?按劳动部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有些时候当事人并不想丧失时效,但却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没能提出申诉,例如由于生病或自然灾害而没能按期提起申诉,鉴于这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当事人并非有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仍应当受理。正当理由指非因当事人主观过错超过仲裁时效。
在时效的计算上,当事人与争议解决机构的认识有时会不一致。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而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仲裁决定书决定的形式决定不予受理。
有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并未发现该申诉已超过时效,在仲裁中才发现,此时仲裁委员会仍应裁决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认定当事人的申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有权对时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如审查后认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间不行使申请仲裁权的,法院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申请仲裁权确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的,应作出实体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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