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通讯设施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2 16:29:37 98 人看过

破坏通讯设施罪是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的侵犯对象是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破坏通讯设施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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