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必须通过法院
不是必须通过法院才能实现留置权。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怎么取得
(一)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二)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2、债权的发生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四)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哪些原因会使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比如留置物的灭失、混同、留置权的抛弃等;也可以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比如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等。
但是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消灭原因,即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和债务人就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提供了相当的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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