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阳山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取号。
a)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阳山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见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核准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转办。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材料转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防保股,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3、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审查工作包括现场勘查和书面审查。
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考评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通知限期半年内整改,考评人员对整改结果跟踪确认,整改完成的,再重新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对通过考评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考评通知书。
2)书面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审核和确认现场勘查考评报告。
5、作出决定。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决定人根据考评审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6、证件送达。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准予理由;通过审批决定的,应在许可之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证书制作并送达。
7、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防保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9年)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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