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轻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4 11:30:57 73 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同意,指派xx、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现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

一、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xx、等人预谋,通过围堵徐州能源公司大门索要污染费”

而根据卷宗证据能够证实在5月10日甚至5月9日就有村民围堵**能源大门。

2012年5月14日侦查机关对xx的讯问笔录(第71页)能够证实:5月10日,大家都去**能源门口砖头挡着电动伸缩门的轮子,用自行车横在厂门口,不让车进出。

年5月12日对xx的讯问问笔录(第109页)、5月22日对证人xx的询问笔录也能够证实上述内容。

年5月13日对证人xx的询问笔录证实:第二天也就是5月9日上午,我们村不少村民就堵焦厂的门去了,把西门北门两个门都给堵起来。

因此,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xx、xx、xx等人预谋围堵**能源事实不清楚,存在合理怀疑,5月10日、9日已经有村民围堵西兴厂门,何谈10日晚预谋堵门。

二、起诉书指控:5月11日、12日被告人王某某、xx等人聚集徐州市贾汪区马村村民200余人围堵****能源有限公司厂门。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村民围堵徐州**能源渠道多样,不存在王某某、xx等聚集村民200多人行为。

如侦查机关2012年5月13日对钟成的询问笔录问:你参与堵门期间有人喊你吗?答:没有,我是想分钱自己去的。如证人王*升证实:我去**能源没有人通知我。其他如证人xxx、xxx均能证实渠道的多样性、村民的自发性,王某某、xx等人聚集村民200多人不成立。

三、起诉书指控:造成徐州**能源公司因煤炭不能及时入库被迫减产保温,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我们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对于刑事案件经济损失应当依靠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意见确定,而不是依靠个人证言及企业出具的资料,均为自证自言,真实性、客观性较差。

同时,经济损失较难认定,例如根据**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焦炭生产销售,许可经营范围焦炭煤炭销售,而徐州**能源公司出具《围堵事件对公司生产影响的统计》列有焦油、粗笨、硫胺等产品,而上述产品均为化工产品需许可经营,根据《化学危险品生产条例》严格控制、严格管理,根据该条例规定,由拟生产企业向省一级政府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到化学工业部备案(现为工信部)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因此,上述品种属于禁止生产品种,对于违法品、违禁品,价值当然不应当计算在内。

根据上述统计,影响焦炭产量3476吨、焦炭市场价1900元,该价格如何得出?因此,从上述细节上可以得出刑事案件相关鉴定意见的重要性。

因此,上述指控不成立。

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xx系首要分子不成立。

根据xx的讯问笔录(2012年5月29日9时15分至11时30分)证实:在回来路上老百姓要求明天堵门,没有谁具体提议。对xx第四次讯问笔录证实村民在**兴能源公司大门前先找的村书记又找**能源谈但被公司领导拒绝在回来路上村民都说要堵门。因此,该起案件群众自发自愿性较强,即使在会上王某某可能有过过激的言论,但在找政府、找村委、找企业均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正常的结果,何况是参与开会人员集体商量的结果,后果让王某某本人承担明显不合适。需要指出的是根据xx的第2次讯问供述在会上,由王某某提议,但在第3次供述说当天晚上我没参加,当天晚上我不知道他们开没有开会我这次供述的是事实。因此在聚众案件中,被告人、相关人不排除推卸责任可能,因此,开会人员的证言真实性有待商榷。

聚集渠道多元化,根据xx的供述,该村早在3、4月份,xx拿着一份要污染费的签名单要求其签字,而且说到时不通知有动静就自己去,从侧面印证该事件不是所谓的“5月11日、12日被告人王某某、xx等人聚集村民围堵门口”。

起诉书认定王某某、xx、王*远负责现场指挥安排,但是忽略了王某某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镇安排参与协商谈判等作用。

综上,该起事件虽然王某某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绝不是王某某个人英雄主义的表演,而是许多人自发、自愿,民怨、民意被忽略的一种自然反映。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部分。

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王某某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观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公司污染环境要求予以赔偿,他们的要求、目的是合理的、正当的,不是为实现无理的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村里孩子铅含量高。如对李*园的询问笔录等。

根据2012年4月16日徐州市贾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环)检字第2012130号证实根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检测,水厂水质总大肠菌群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能够证实徐州**能源公司已经造成水污染。

**公司工作人员也承认该公司确实对周围环境有污染。

侦查机关对**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西兴还没有拿到环保部门的排污达标手续。暂时没有拿到排污证,而且证实对周围人群生活应该是说有一定的污染。

侦查机关对**公司环保办主任马某询问笔录证实对周围环境肯定有一定的污染,后环评验收,由于手续繁杂正在办理中。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污染企业有两项法律义务:第一,排除危害;第二,对环境污染受害方进行赔偿。这两项对于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被告人王某某与**公司并没有冲突矛盾,他已经年近古稀,他完全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围堵西兴不让他们正常生产,目的就是为了要污染费,这是一种朴实的想法,上升到法律就是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他这种要求和目的是合情、合理、合法,并不是非法目的、非法要求,因此,根本不存在无理的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据上述界定,只有是合法的、正常的、经过批准的生产秩序,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卷宗材料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徐州某焦化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捣鼓焦生产线项目情况的报告(2008)68号在马村等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目标搬迁到位前,该项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

根据贾汪区某镇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6日文件:《马村拆迁安置计划》100万吨捣鼓焦生产线项目需在周围设置1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镇政府调查核实,1200米范围内有马安村2300人655户,计划2010年10月10日前全部搬迁完毕。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网站:2011年6月徐州市、县(区)环保局领导干部接访情况证实:环保部门经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责令该企业按环评及审批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三同时”措施。未经环保部门核准审批不得擅自投入生产;责令该企业对产生的废水及危险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进行严格处置。(在百度输入:“江苏省环保厅”链接到江苏省环保厅网站页面,点击领导办公,点击到65县市领导办公,输入第26页2011年6月徐州环保可见到上述内容)。

根据以上两份文件,马村搬迁到位前该项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但该村现在仍然没有实施搬迁,因此,该项目是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因此,**能源公司并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进行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上述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内容2011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基于该行政处罚,应当停产,**公司没有停产,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秩序,如上所述,徐州**公司系违法生产,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本案不存在被损害的客体。

因此,本案被告人不符合该罪的主观、客观、客体要件,不构成犯罪。

“法益之衡量由高到低区分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位阶,从中可以得到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因此,法益需优先考虑人身权利,企业的财产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本身就是非法生产,本身就在打击取缔之列,根本就不存在进行保护问题。

因此,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学理上,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

划清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国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第561页)。

果,合议庭最终审查后认定起诉罪名和基本事实能够成立的话,在对被告人决定施行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并切实体现以下几项案件基础:

王某某构成自首;

本案的特殊原因、被告人的善良动机以及本案与其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花甲年龄,村民请求从宽处理的民意。

建议:王某某有自首行为,可以在3年以下判处,同时考虑其年龄从体恤、照顾出发,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尊重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勤苦工作,辩护人感谢法院审判的精心细致,辩护人同样希望在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的活动中不枉不纵,罪刑相适,做到判决经得起时间、历史的考验。

恳请合议庭审慎查明全案,严格适用法律,甄定案件处理。

此致

辩护人: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1: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如何区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相比,主要区别如下:一是,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实施的扰乱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了严重损失,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虽然也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二是,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对象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对象包括所有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2023-06-03
    395人看过
  • 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可否宣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怎么判
    法院应当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作出这样的判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主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条件有: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节严重,引起社会动乱;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与社会秩序动乱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
    2023-08-18
    360人看过
  • 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369号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均林,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太和镇富金村9社47号。200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合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均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合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均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4年3月,重庆合川市太和镇富金坝电站枢纽工程在修建过程中,被告人杨均林与唐建全、杨均界(均另案处理)等人认为修电站征地补偿费过低,便组织、煽动村民阻碍电站施工。杨均林到北京上访回来后组织村民
    2023-06-06
    145人看过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结果犯吗?
    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
    2023-04-19
    172人看过
  • 聚众堵小区门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
    一、聚众堵小区门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聚众堵小区门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为必要的共犯。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有哪些?其中包括以下具体的确定罪名:1、招摇撞骗罪2、开设赌场罪,赌博罪3、盗窃、侮辱尸体罪4、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6、侮辱国旗、国徽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7、传授犯罪方法罪8、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9、寻衅滋事罪
    2024-01-11
    496人看过
  • 社会秩序受扰乱时聚众罪可否立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较多,对于立案标准通要求客观上出现因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通常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并审核有无管辖权,皆符合条件便会立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
    2023-07-11
    307人看过
  • 立案标准剖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我国的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追究:第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且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第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从而导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没有办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023-07-01
    318人看过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判多久的时间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判多久的时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会被拘留多久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2024-01-29
    388人看过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后会放人吗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后会放人吗根据情况判断,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或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在刑事拘留期间即会释放;如果有犯罪行为,但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在刑事拘留期间释放办理相关手续;有犯罪行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最长37天,公安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如果有犯罪行为,检察院觉得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逮捕关押,最重根据法院判决而定,一般要5个月左右的时间法院才会开庭。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详情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
    2024-01-13
    424人看过
  • 什么行为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什么行为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
    2024-02-04
    163人看过
  •  聚众医闹事件:如何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该段文字描述了聚集人群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以及构成本罪的法律责任。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会受到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与者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如警告或罚款。大量人群聚集在一起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无法进行,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对首要分子,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与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构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 【处罚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如何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
    2023-08-19
    374人看过
  •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动机不同、情节要求不同、两者犯罪方法不同等。1、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2、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3、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不管是聚众斗殴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检察院审查后才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规定,若是决定不起诉,那么需要制定不予起诉决定书。聚众斗殴案件有受害者的,需要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寄送给受害者。
    2024-01-14
    270人看过
  • 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还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情]2005年9月17日8时许,李集镇庙东村村民司*安及女友在商永公路李集超限站东2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次日庙东村委干部司*营(另案)等人以事故是李集交警中队追车造成的为由制造事端,组织群众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借机发泄其对公安交警的不满情绪。期间,被告人李*义积极参与,与庙东村群众一起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在群众与干警厮打期间,李*义抱住一名干警让其岳母殴打。被告人李*套受司*营的指使,两次到李集街上找人作证,让在一张白纸上签名并按指印,以证明司*安的死是交警追车造成的,为司*营等人提供闹事依据。被告人司*华在得知庙东村群众要把尸体抬到李集交警队后,给新闻媒体打电话,发现公安干警外出时,鼓动群众起哄、围攻、阻拦。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司*营、司*军等人的组织下,强行将司*安及女友尸体抬到李集交警中队办公室,砸坏门窗玻璃及办公用具,殴打、辱骂干警,致使李集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达8
    2023-04-25
    262人看过
  • 如何认定是聚众斗殴罪还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2023-04-25
    5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3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应包含两大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
    • 聚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能被立案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1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转治安处罚是可以的,虽然行为人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但是在没有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时候,此时就是不能以刑事案件的方式来处理,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人也是只能予以治安处罚的。
    • 哪些是聚众扰乱社秩序罪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5
      聚众扰乱社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 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可否宣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怎么判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23
      法院应当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作出这样的判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主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处罚,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