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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有什么特别规定?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九条规定,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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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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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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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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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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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员任职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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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8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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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有限制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4有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的限制是: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中兼任监事; 2、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家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未作限制。 3、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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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3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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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监事不能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21根据《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