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级别概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15:55 209 人看过

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海关管辖哪些案件

(一)走私犯罪案件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刑法》第151、152、153、154、155条和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和走私毒品罪等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3、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4、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

(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1、根据《海关法》第82、83、84、85、86条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对依法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起诉,需要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需要移送海关处理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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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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