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景名胜是否可以注册商标
在我国比较有名的风景名胜具有很高的行政级别,北京的十三陵是个特区,直属于北京市管辖,论行政级别是厅局(地市)级,江西的庐山虽然在九江地理范围内,却由省直接管辖,其行政级别也是厅局级,其他地方的风景名胜级别大都在处级(县级)以上。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么理论上很多风景名胜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当然风景名胜享有的行政级别,是否属于行政区划呢?不知道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如何看待的,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并影响到风景名胜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案例,无从判断。
二、风景名胜注册商标是否有意义
商标最原始、最为基础的功能是区别作用,就商品而言,同样的商品,商标可以区分是A牌的还是B牌的,以引导消费者区分购买。就风景名胜而言,这种区别是毫无意义的,因为风景名胜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区别性,大家都知道来十三陵是看皇家陵园的,而去庐山看的是山水风光,夏天还是避暑的胜地。风景名胜不象商品那样同质化,同类商品各家都大同小异,风景名胜一般都具有自己独特性(排除近来人造的景观),所以风景名胜用注册商标方式来区别其他风景区,笔者认为并无意义。
三、风景名胜是否有必要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即便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是行政单位,商标法并不限制其申请商标的权利,风景名胜当然可以申请商标。风景名胜提供的服务是旅游观光,一般理解如果注册商标应该是服务类的,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其在商品类别上注册使用。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在我国大都是行政单位,行政单位一般不能从事商业活动,那么申请的商标将无法使用。申请商标是要用的,法律有强制规定,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当然风景名胜可以设立下属公司来使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与我们讨论的风景名胜商标保护问题无关。当然还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风景名胜注册商标后,不能通过使用增加商标本身的内涵,其价值始终不大,应该找不到被许可者,即使许可恐怕只有在风景名胜本身范围内给小商贩们使用在一些旅游纪念品上,意义也不大。
-
风景名胜的商标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135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148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59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254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215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存在问题
251人看过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名胜区区别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2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区别是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1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名胜区有什么区别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4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关于驰名商标商标的保护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14商标法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对没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此外,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引人误解的使用方式使用。
-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为对于一般注册商标突出的是专有使用权,即经注册后的商标,只有经注册人和经许可使用的人才能在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因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禁止,明确规定,凡是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论该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与驰名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有关国家管理机关应拒绝给予注册。如果已经得到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