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9:08 123 人看过

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287号)和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请示》精神,现就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天竺站车辆通行费标准,小车通行费由现行每车次15元降为10元,其他车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具体标准见附件1)。匝道口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统一车型划分标准。为便于管理和监督,调整现行机场高速路车型划分标准,执行全市统一车型划分标准(车型划分见附件2)。

三、出台时间。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和车型划分标准。

四、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由北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做好正面宣传,选择适当的时机对外公告和向媒体披露;二是认真测算调价后收益情况,减利影响最大限度地由企业内部消化解决,维护股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三是做好与调价直接相关的明码标价、计算机计费系统调整、票务等准备工作。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7: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深圳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粤价〔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在省物价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中,我市未开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等个别收费项目。根据深府办〔1999〕130号文件精神,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原则上仍不开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市人大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三、加强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取消收费项目的各收费单位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合并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
    2023-06-10
    160人看过
  •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受损路产得到及时、有效的养护维修,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测算,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标准包括:1、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2、损坏高速公路构造物赔偿标准3、损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赔偿标准4、损坏高速公路收费设施赔偿标准5、损坏高速公路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二、收费范围和对象:1、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人;2、经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必须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三、对故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
    2023-06-08
    428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和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大型载货类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公路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调整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方式、政策的要求,为降低合法装载车辆运输成本,减轻运输企业负担,提高多轴大型车辆在运输市场的竞争优势,促进“大吨小标”车辆的复标,经研究决定,降低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核定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养路费,其20吨以下(含20吨)的部分全额征收,超出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二、对于享受上述征收政策的大型货车,仍可按照《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包干缴费。三、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减征优惠的其他车辆(包括交通专业车辆、全挂车、散装水泥车等)中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在优惠期内不得重复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五、各地接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
    2023-06-08
    168人看过
  •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政函[2004]179号)精神,现将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我省高速公路乙类收费标准执行。其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分类标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二、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是大同—运城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与大运高速公路形成联网收费区域,凡途径太原环城高速公路的车辆,根据其入口信息,有双路径可选择时,按照最短路径确认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各收费站联网收费区间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三、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通车后,在太原环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同一车辆在同一收费站进入并环绕驶出的,按照太原环城高速公路全程(85.13KM)计算通行费;在太原环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外,与环城路联网的各收费站出现从本站进入又驶出的车辆,按
    2023-06-08
    437人看过
  •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企业降价促销行为的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商发〔2003〕5号京商发〔2003〕5号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价格主管部门,各商业行业协会:商业企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扩大商品销售、提高企业效益和活跃市场的促销措施之一。但是,一些经营者在降价促销活动中,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降价等违法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首都商业的形象。为规范商业企业降价促销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要求:一、商业企业开展降价促销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第1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要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的明码标价方式,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
    2023-06-07
    309人看过
  •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先施大厦北侧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金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先施大厦北侧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省物价局闽价房字[1999]443号文件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89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先施大厦北侧道路停车位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夜间停放(22:00—次日8:00,下同)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0元,夜间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3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6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10元。今后如遇政府有关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023-06-08
    351人看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文号:宁价工[2010]35号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和《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南京市供配电工程价格(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标准):南京市区(含江宁区)为230元/平方米;浦口区、六合区为215元/平方米;溧水县、高淳县为200元/平方米。其他类别住宅的供配电工程价格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二、本标准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三、本通知自文到
    2023-04-24
    468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文号:京价(收ぉ字[2001]226号市司法局:你局《关于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的函》(京司函[2001]114号ぉ收悉。同意你局对设于本市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时,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ぉ规定的每个办事处每年10000元收费。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特此复函。
    2023-04-24
    306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2002]费263号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
    2023-06-06
    352人看过
  •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调整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函件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文号:京价(收)字[2001]343号京财综[2001]1828号发布日期:2001-9-7执行日期:2001-10-10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7号)收悉。根据目前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同意调整我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病员及家属和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市级鉴定委员会按2500元收取鉴定费,区县级鉴定委员会按1900元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市、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后方可收费。本函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特此复函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
    2023-07-02
    207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最低消费计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1999]湘价费字第30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中央驻长和省属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经营单位: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扩大内需、启动消费,制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最低消费计价方法,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我省境内旅馆、餐饮和娱乐业的歌厅、舞厅、音乐厅、夜总会、茶座、酒吧、咖啡吧(厅)、KTV包厢等场所,一律不得采取最低消费的方法计价收费,也不得以最低消费形式标价目或进行广告促销。取消最低消费后,娱乐场所可改收计时包厢费、门票或座位费,餐饮业可适当收取包厢费。二、上述经营场所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按原管价目权限向物价部门申报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由物价
    2023-06-07
    487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用药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对治疗中需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的特殊用药,按管理权限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审批的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2023-04-22
    91人看过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制定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05]181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同省交通厅对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查,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崇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崇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每吨公里):一、二类车:0.55元;三类车:0.45元;四类车:0.35元;五类车0.30元;六类车0.25元。崇遵高速公路各区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二、车辆通行费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收费车辆类别划分》核定,收费系数为:1:2:4:7.5:9.4:12.5.一类客货车每车公里为0.55元
    2023-06-08
    39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关于北京高速公路征收路段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08
      1、高速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
    • 浙江省高速公路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概算计算;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其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
    • 关于在北京高速公路上收费超速的罚款怎么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5
      下面是高速区间测速超速级别与罚款:1、超速笭敞蒂缎郦等垫劝叮滑10%以内不罚款,不扣分,交警警告处理。罚款0分,记0分的罚单,不处理无法过年审!2、超过10%不超过20%,罚款200,扣3分。3、超过20%不超过50%罚款300,扣6分。4、超过50%罚款1000,扣12分。如果想避免超速罚单,建议车上安装一台美国眼镜蛇电子狗,它的移动与固定测速都比较准的,我一直都在使用,效果还是挺理想的,与各位
    • 烟台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是怎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8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财政局 文件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价〔2008〕40号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市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批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创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