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后的合伙企业是否还能从事原来的业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4 14:53:11 218 人看过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期间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吗

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资格虽未丧失,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受到极大的限制,它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在清算期间。

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活动,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各种事务。

如果正在进行清算的公司继续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就会不利于公司清算事务的进行。

公司在清偿完毕其所有债务以前,不得将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将受到损害。

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在债务清偿完毕以前,就将财产分配给股东,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清算组的清算行为无效,重新进行清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不是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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