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09:01:47 190 人看过

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条件说和四项条件说两种。

1、三条件:

(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前提条件。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实质条件。

(三)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额度条件

2、四条件

四项条件是在三条件的第一项分出一项,即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

行使范围

1、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

2、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首先,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其次,与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责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3、此外,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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