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罪怎么定性?
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罪仍然是需要按照盗窃罪定性,盗窃罪既遂标准是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1、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2、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3、盗窃罪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后,到达法院开庭审理了,则:
(1)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2)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成年人,司法机关只在拘留、逮捕时通知家属,其它时间并无规定通知家属,但一般开庭会让家属去。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n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n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n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n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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