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分为制度实现和经营实现两个层次。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本质上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权。但在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上并不要求集体成员集体劳动、统一经营,而是可以采取多元化经营形式。对传统的集体经营形式的改革,不是对集体所有制的否定。企业中的经济关系都是如此。在所有制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主体,在法权关系中必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企业的所有者就是指资本的所有者,因而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所有制与所有权具有一致性。在这一意义上所有制与所有权是一致的,其差别只不过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制度上的不同称谓而已。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既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统一的关系,也有异化的、对立的关系。
生产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即所有制关系是本质的关系。在奴隶主的所有者关系、封建地主所有制关系、资本所有者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异己的结合,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者是对立的。在这些社会当然也存在着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其个人劳动直接结合的小生产或家庭生产,但它不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在否定和推翻剥削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经济特征的社会。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劳动者以联合劳动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实行国有国营的企业模式。集体所有制则是指一定范围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由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它要不断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则予以否定。因而在对所有权的保护上采取了优先保护国家所有权,其次保护集体所有权,限制个人私有权的政策。这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在所有制和所有权问题上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强调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把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方式高度统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在全民所有制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工人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身份在国有企业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
在集体所有制,则强调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由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集体劳动的形式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企业的资本,由公司法人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以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而作为投资者的集体则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即出资额或股份的所有权。可见,集体所有制在采取与其它所有制相结合的实现机制中,其采取股份制和公司制的经营机制的模式下,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资本所有权——股份所有权或曰股权。集体凭其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公司盈余分配中分得利益,在公司终止时分得剩余财产。集体的股份所有权仍然为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享有,集体凭其股权从公司实现的利益为成员集体的利益,每个集体成员平等公平地从集体利益中享受利益,从而实现集体公有制的目的。
综合上述,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形式就是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结合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的具体形式。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是建立具体的集体所有制经营实现形式的基础性权利。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有多种经营机制或经营模式。集体所有制以公平、平等、长久地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实现成员的共同富裕为目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就是要在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基础(即不可分割为私有)上不断实现成员利益。因此,一定时期集体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实现形式,从根本上来讲要有利于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同时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成员个人利益。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是实现成员个人利益的基础和源泉,是制度保障;而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是集体所有制的目的,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则为集体利益,离开了成员利益则没有集体利益。因此,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高度统一),否定这种僵化的集体经济模式,但并不能否定集体所有制本身,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经营实现形式的区分,我们在改革中所否定的只是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建立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僵化的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制是我们仍然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决定了民法上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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