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塑木复合材料、新型代木代塑产品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环保、节能,广泛用于建筑、装饰等领域,产品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为扩大企业社会效益,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企业安置了附近村庄的11名残疾人就业,分别从事一线生产、装卸、仓库保管等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也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财务人员犯了难,不知道应该申请享受哪种优惠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于是打电话向税务机关咨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和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要求,已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以,要想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首先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但是除此之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的收入应该是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所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应该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要求。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残疾人员的范围应当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优惠是针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进行加计扣除,关于工资的表述,在会计和税法上有所差异。《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上述内容仍然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而不属于工资。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七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计算加计扣除额的时候应当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资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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