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会民与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3:09 373 人看过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阿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孙会民,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农民,现住址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晶,男,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治学,职务:该行政村代理村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友,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干部,现住所:阿城市国税局家属楼。

原告孙会民与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会民,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委托代理人刘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会民诉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取得了4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1999年开始强行将原告承包土地交于他人耕种,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属于原告的耕地17.3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19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是成立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土地使用权证,证明1998年原告分得承包的土地41.3亩;

证据二、七张交费票据,证明已向该村交纳了全部费用;

证据三、1987年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有承包关系;

证据四、1997年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28.5亩耕地发包给原告经营;

证据五、证明一份,证明孙国庆的土地归原告孙会民耕种。

被告阿城市太平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被告于1999年开始强行将原告承包的土地17.3亩交于他人耕种与事实不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51900元,应予以驳回。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台帐复印件一份,证明串地的原因。

证据二、养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父母孙志忠、杨友芝随其弟孙会生生活该地由孙会生耕种。

证据三、关于孙会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废的声明,证明第二轮土地承包所发给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

开庭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对所提交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持有异议,认为,证明指的是当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孙国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持有异议,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审理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土地使用权证;

2、七张交费票据

3、1987年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书;

4、1997年土地承包合同书。

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亩数是41.3亩,发证时村委会为了收粮、收税费方便,将原告父母孙志忠、杨友芝,以及其侄子孙国庆的土地共计16.6亩全部填写在原告名下,原告的实际应分亩数是21亩,但余下亩数16.6亩系原告父亲孙志忠2.1亩,母亲杨友芝2.1亩,侄子孙国庆(含父母妹三人土地)12.4亩,现原告父母土地因原告弟弟孙会生赡养二位老人,二位老人分得土地4.2亩由孙会生耕种,孙国庆的土地12.2亩由孙会生耕种。庭审中,原告以41.3亩土地享有耕种权,但有17.3亩由他人耕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被告返还,被告以对该土地没参与也未侵占为由,拒绝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

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土地17.3亩,赔偿损失51900元的事实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土地17.3亩,赔偿原告5年土地损失费51900元,请求错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将41.3亩土地分配在一个土地使用证上,是为了便于收费,但41.3亩土地并非全部属于原告承包地,原告请求系家庭土地承包关系,被告即未参与该土地转包,也未侵占,原告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会民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会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国利

人民陪审员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景维伟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9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锦章,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官尖村4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法定代表人俞惠敏,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德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燕萍,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锦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锦章系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曾经承包过该村的土地19.17亩。2001年6月19日,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安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宋锦章所欠富安村村委
    2023-04-24
    102人看过
  • 温仲生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温仲生,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112号。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法定代表人牛进存,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胜,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广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8号楼2单元204号。原告温仲生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军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仲生、被告红军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广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温仲生起诉称:2006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一家的口粮田2.15亩收归被告,由被告统一规划;被告每年按亩产700斤小麦的
    2023-04-24
    335人看过
  • 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与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1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玉松,小组长。被上诉人陈船添,男,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沿江路15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以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
    2023-04-24
    53人看过
  • 钟海泉、黄井泉与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海泉,男,195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钟屋村民小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井泉,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黄屋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大鹏,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李文清,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南县龙鼎大道。原审第三人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因与被上诉人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文清、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23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以被上诉人黄沙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文清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2023-04-24
    178人看过
  • 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与商庆兰、牛振宝、牛振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平民东二初字第209号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立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者胜,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松林,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商庆兰,女,193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被告牛振宝,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子。被告牛振金,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子。委托代理人牛振梅,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平阴县东阿镇桃园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商庆兰、牛振宝、牛振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2023-04-24
    341人看过
  • 马小勇等231位村民与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勇等231位村民(原告名单详见附页)。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小勇,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德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兰军,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许乃光,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德友,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遵义,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驻国营广北农场
    2023-04-24
    26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村委会与乡政府还承包农民耕地合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均涉嫌违法,你所述情况需要律师到你当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建立征收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建议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房屋、经营损失等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复的征收方案以及当
    • 村委会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法院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
    • 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有纠纷怎么办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3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3】可见,村委会是村民直接选举的群众组织。 一般村委会和村民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去一审法院起诉解决纠纷。【4】村民和村委会有纠纷,不能当成行政诉讼案子诉讼。
    •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是民事合同。
    • 债务纠纷与上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债务能否向本届村委会索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
      可以的,没有任何问题,如果现今村委会一直拒绝偿还,本人可以帮你追回,但是千万不要过诉讼时限再请律师,因为那时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