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8:43:03 222 人看过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存在。

1、需役地权利人之土地利用权的存在,是其设定地役权的前提,需役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不因需役地所有人在需役地上设定他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归于消灭,该地役权应由承包人继续享有,而在土地所有人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收回土地时,该地役权依然存在。

2、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4、地役权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指地役权须整体存在,不可被分割为几个部分而分别为数人所享有。故在需役地为数人共有的情形,共有人不得按其共有份额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为数人共有的情形,共有人不得按其份额承受地役权的负担。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有什么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5: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地役权的概念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二、地役权的性质地役权的性质: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
    2023-06-19
    333人看过
  • 抵押权的从属性的定义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一、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是否一并转让担保物权为债务履行承担责任,担保物权可以转让的,但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担保物权随着主债权同时转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
    2023-03-09
    239人看过
  • 2024民法典的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有哪些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二、地役权与相邻权地的联系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2023-11-17
    135人看过
  • 地役权是哪种性质的?
    法律综合知识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合同成立时间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
    2024-05-13
    450人看过
  • 地役权的性质是如何的
    法律综合知识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地役权的性质如下:(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024-05-19
    165人看过
  • 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属于什么权
    一、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二、留置权属于什么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
    2023-05-03
    415人看过
  • 担保物权有从属性吗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1、成立的从属性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2、变更的从属性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3、效力上的从属于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5、诉讼上的从属性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6、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7、移转上的附从性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
    2023-08-18
    469人看过
  • 探析亲属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认识到亲属权中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亲属权的外部关系是一个绝对的关系,内部关系是一个相对性的关系。亲属权既有对世性,也有对人性。亲属权的外部关系是一个绝对的关系。绝对权说的是该亲属关系的绝对权地位,排除其他的人的这种身份地位关系,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其他的任何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亲属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相对应的亲属,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过这种亲属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占有和支配。亲属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义务人是特定亲属之外的其他任何人,负担的义务是对特定亲属身份地位的尊重,并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不得侵犯。这种对世性的权利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并且是法定的公开性。通过户籍管理或者一起居住生活达到了公开目的,它对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确立了一种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规则。正
    2023-04-17
    446人看过
  • 地役权的性质和有期限物权有何异同?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023-07-03
    179人看过
  • 协商分割遗产的方法和可行性?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是否可以协议分割遗产1、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2、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3、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
    2023-07-08
    326人看过
  • 地役权从属关系的要点
    用益物权成立后,用益物权人将独立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用益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不是从属权。因此,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独立的权利,不从属于其他权利。地役权作为一种方便地役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十分密切,由此产生了地役权的主从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地役权使用权。地役权不能脱离地役权而单独转让,必须与地役权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地役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必要地役权与地役权的同时存在,地役权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其他物权。地役权虽然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应与地役权的使用权同归于尽。地役权必须与地役权一并转让,不能与地役权分离。地役权的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一是地役权人不得保留地役权使用权,单独转让地役权;二是地役权人不得保留地役权,单独转让地役权使用权;三是地役权人不得转让地役权地役权的使用权和地役权给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的转让
    2023-05-02
    233人看过
  •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的原因
    留置权在从属性的问题上具有三点问题内容,关于这个内容的变化,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为什么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
    2023-06-08
    83人看过
  • 民法典的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是什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房产重复抵押违法吗通常上,将房产拿去抵押之后,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也就是所谓的房屋抵押权人同意,那么抵押人也就不能将房子拿去埋。但是,这里是限制出卖房子,不是限制在抵押。把一个房屋拿去重复抵押的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房屋价值不低于要抵的款项即可。在已经做了抵押之后又抵押时,如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高,则超过部分视为没有抵押。要是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时,债权人就需要注意受偿的顺序了。除了在被抵押了一回的房产上能够在做抵押,按照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房产抵押人在
    2023-04-12
    250人看过
  •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如何规定的(一)票据保证的从属性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表现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重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资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质上完全相同。就种类而言,如果为承兑人保证,保证人也成为主债务人,负最后付款责任。如果为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保证,保证人就应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就数量而言,被保证人的债务是多少,保证人也得负担多少。就性质而言,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当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二)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在实质上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得负保证之责。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典型表,民法上的保证债务以主债务在实质上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债务无效时,保证人即可免除责任。但票据保证则不然,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无行为能力,受欺诈或被伪造等而无效,保证人的资任仍然有
    2023-06-14
    156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2022年什么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3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该如何正确理解地役权的从属性?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地役权属性说明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15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应该怎么体现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31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如何体现的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
    •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共性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9
      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