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存在。
1、需役地权利人之土地利用权的存在,是其设定地役权的前提,需役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不因需役地所有人在需役地上设定他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归于消灭,该地役权应由承包人继续享有,而在土地所有人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收回土地时,该地役权依然存在。
2、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4、地役权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指地役权须整体存在,不可被分割为几个部分而分别为数人所享有。故在需役地为数人共有的情形,共有人不得按其共有份额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为数人共有的情形,共有人不得按其份额承受地役权的负担。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有什么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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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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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什么是地役权的从属性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3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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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正确理解地役权的从属性?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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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属性说明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15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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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应该怎么体现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31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如何体现的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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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共性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9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