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存在。
1、需役地权利人之土地利用权的存在,是其设定地役权的前提,需役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不因需役地所有人在需役地上设定他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归于消灭,该地役权应由承包人继续享有,而在土地所有人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收回土地时,该地役权依然存在。
2、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4、地役权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指地役权须整体存在,不可被分割为几个部分而分别为数人所享有。故在需役地为数人共有的情形,共有人不得按其共有份额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为数人共有的情形,共有人不得按其份额承受地役权的负担。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有什么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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