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权属认定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23:42:26 420 人看过

在法律关系中,名为“借名人”与“房屋销售方”之间形成的是购房合同关系。在此前提之下,若先前的协议(即借名合同)和随后达成的合约(即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那么出资方有权请求借名人将其持有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过户到出资人名下。

然而,如若前述情况中的“借名合同”无效,而“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保持有效性,则必须清晰地理解到,借名人需要归还给出资人的并非是该所房产,而是房产交易中所产生的价款。于此状况中,借名人能够合法地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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