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15:58 359 人看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外发[1986]47号

【发布日期】1986-08-14

【生效日期】1986-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己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己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外,一般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

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

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委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委托书。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

3、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三、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可据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六、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一般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

七、中、日(本)双方法院委托对方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除按上述有关原则办理外,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十日十二日《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代为调查或取证,参照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有关单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1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程序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同样适用此程序。
    2023-04-25
    218人看过
  • 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XX与周XX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XX与周XX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3-04-22
    26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
    2023-06-11
    135人看过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有关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二、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
    2023-06-06
    20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为了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及时处理案件,加强部队建设,现作如下规定: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下同)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二、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可由武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需要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提请或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证据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证据作进一步审核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2]15号【发布日期】2002-06-18【生效日期】2002-06-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向国外送
    2023-06-05
    16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四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条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第三条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
    2023-04-21
    76人看过
  • 关于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若干问题研究
    一、申请的受理问题(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提供的材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三条作了规定,即中国公民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同时,《程序规定》第五条还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原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申请人还应提供其国籍证明(证明其是否系中国公民)、住所地或原住所地证明,如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等材料,并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在实践中有些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结婚证,其目的是防止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被承认后,申请人仍持有结婚证,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结婚证不应成为申请人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问题规定》)第一条规定
    2023-08-10
    112人看过
  •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1997年3月27日外领八函〔1997〕5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0
    1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75)领认文字第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我驻荷兰使馆最近来函,对领取荷方子女补助费的证明文件,根据目前办理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抄告如下,如无不当,请转告各有关公证机关。一、有的证明书对被证明的子女只写年龄,没有具体的出生日期,在荷兰无法使用,必须写明被证明子女的出生日期;二、有些被证明的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证处对他们的现状难以核实,故对他们不宜提供证明;三、出具子女证明书是为了领取子女补助费。这种补助费只发给15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虽超龄但仍在校读书的青年。有的证明书把已出嫁的女儿和已独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写上,这种做法不妥,对外影响不良;四、有的
    2023-06-11
    159人看过
  •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司发[199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
    2023-06-11
    487人看过
  •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民政部、外交部文号:民事函[1995]25号发布日期:1995-2-9执行日期:1995-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41号)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2023-06-11
    422人看过
  • 我国与外国法院怎样相互承认生效法院裁判
    (2)申请外国承认执行我国仲裁裁决: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3)申请我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
    2023-06-13
    342人看过
  •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1997年3月27日外领八函〔1997〕5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二)若当事人不
    2023-04-22
    212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程序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
    • 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哪些程序和要求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5
      一、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07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选项: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来源:阅读:1985 (1990年12月31日司发[199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
    • 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何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2
      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2)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做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