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征收人已经习惯于看征收维权律师讲“违法建筑真的违法么?”这样的内容了。
因为看来看去,其最终结论无疑就是所谓违建不一定真的违法,更不一定真的没有补偿。
然而本文,在明律师却想十分严肃、郑重地警告广大被征收人,对于下面的这种征收中的常见状况,你的房屋百分之百是违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征地拆迁维权律师杨在明表示,这种情况就是频频见诸媒体的抢种、抢建行为。
综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来看,这种行为已被确定性地评价为违法行为,是没有办法因此而拿到一分钱补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明律师认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这一时间点应理解为《条例》第13条规定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也就是说,一旦被征收人看到了政府张贴出来的征收公告,就不能再实施上述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了。
而且在实践中,这一“暂停时间点”还有可能被各地方的规定提前,即在征收公告发布以前就被禁止了。
譬如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四项之规定,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这一事项应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而这一发布“暂停公告”的时间点,是要早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这点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正确理解。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如何呢?《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之九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这个暂停时间点,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时。
我们再来参考一下北京市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更加具体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相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现已不存在)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也就是说,只要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暂停公告一出,上述7类事儿就都不能干了。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类似的抢栽、抢种、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从动机上即为牟取私利而增加国家征收成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行为上又为上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所明令禁止。
故常见于新闻的在征收范围内盖高层、安路灯、栽青苗等行为均属根本性违法,在实践中也是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的。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否则,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白白开销一笔抢建费用外加人力成本而什么都得不到,实在得不偿失。
一、非法改建楼房能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进行拆迁时,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违法的建筑是未经批准而兴建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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