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03日
来源:《劳动报》
案情介绍:
邓小姐在大学里是位出类拔萃的高材生,2006年毕业后如愿以偿地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应聘到上海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公司与邓小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月薪为5000元。
进入公司后,邓小姐很珍惜这份自己心仪且来之不易的工作,她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总是一丝不苟,对主管临时安排的工作也总是积极认真完成。2007年8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和邓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什么说法,而邓小姐也没有多想,她继续留在公司像往常一样上班,公司也一如既往地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邓小姐的工资。
2008年3月1日,公司的人事做了较大变动,邓小姐的顶头上司也被更换了。不知道是新领导的工作风格不同而是其他原因,邓小姐觉得有点手足无措,原本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信心的他变得有点无所适从起来。没过几天,也就是2008年3月10日,公司突然向邓小姐发出了一份通知,称邓小姐不听从领导的安排,办事不力,同时公司指派了另一名员工来与邓小姐办理工作交接。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邓小姐觉得无法接受,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效后,她觉得再留在公司也没有什么意思,于是决定离开。办理离职手续时,邓小姐提出,公司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她2008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双倍工资的差额,被公司拒绝。
协商无果,2008年4月1日,邓小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后,最终裁决支持了邓小姐的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典型新案例,其中,支付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就是依据新法而来的新型诉请。
《劳动法》早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该法的第十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其九十七条又规定:“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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