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20:21:12 263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军事法。

部门法是一个法学概念,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法规或法典;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部门法的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彼此间又不是截然可分的。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要求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违法“联合办案”或“提前介入”是违反该原则的。

3、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与制约是正确执行法律的保障。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程序中,要结合具体程序加以掌握。

2、本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区别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而互相制约则是双向或者多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编掌握该原则。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

(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

(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由于刑事诉讼案件,是关系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生命权以及政治权等的案件,故而审理职员必须案件既定的程序、流程的规定,审理案件,只有在掌握了确切的证据之后,才能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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