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09:36:28 353 人看过

一、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特点

1.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向业主大会负责。因此,业主委员会也应由业主大会来选举产生,反映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2.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应该是进行物业的业主自治管理。

3.业主委员会应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应该向业主大会负责,即应向全体业主负责。

4.业主委员会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和专门的行政管理是物业区域中业主自治管理制度化的典型表现。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的备案材料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2.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5.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6.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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