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担任共同担保人的问题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12:41 359 人看过

自杀和破产增加,不幸事件和事故在日本继续发生。据警察厅统计,2004年日本自杀人数达到3.2万人,自1998年以来每年都超过3万人。特别是,由商业和生活困难引起的自杀人数增长最快,约9000人。此外,许多潜在的经济自杀者也加入了这一行列。根据财政部召开的第二届贷款制度工作会议的数据,2004年破产人数为21.1万人,是10年前4万人的5倍多。

经济困难和破产导致自杀的原因每个人都不尽相同,但也可以认为日本独特的“连带保证人制度”影响很大,这种责任制意义重大,不是靠一句“我不知道”就能解决的。所谓担保人,民法规定,当事人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担保人通常分为“担保人”和“共同担保人”。担保人的义务范围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在民法中,有三种权利承认保证人的权利,但不承认共同保证人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的存在,两种担保人的义务是不同的。

1.例如,如果你的朋友向金融机构借款,你就成了“担保人”。如果金融机构要求你偿还债务而不是你的朋友,如果你是担保人,你可以说“先问他”(这被称为抗辩权)。但是,如果你是“连带保证人”,法律不承认你有权“先问他”,你必须向他人讨债。

2.如果金融机构说“你的朋友拒绝偿还债务,我们将扣押你的财产”,如果你是担保人,如果你的朋友有偿还能力,你可以说:“先扣押他自己的财产。”(这叫搜查权)。但是,如果你是“连带担保人”,你无权拒绝,即使你的朋友有偿还能力,你的财产仍然可以扣押。

3.当你一起担保时,你必须全额偿还债务。当朋友无力偿还债务时,应由担保人偿还。这时,如果有几个人是担保人,那么其中一个担保人可以按照担保人的人数平分债务(称为单独利益),但如果你是“共同担保人”,不管还有多少其他担保人,对方都会是担保人,可以要求你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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