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有: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
1、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
《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即适用单一的现金流条件。这样规定解决了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但可能出现债权人滥用申请权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应按《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在的企业已解散或被撤销但未清算(含未清算完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包括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这既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对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破产法》没做明确规定,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主要是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是很清楚的,因此应按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提交材料或证据的要求进行准备。
4、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1)由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之情形发生,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讯高债务人破产。
5、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和解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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