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和执行终结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00:20:19 269 人看过

终结执行和执行终结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2、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相关法规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执行终结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3、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在使用时,执行终结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4、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执行终结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5、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6、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什么意思

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终结执行仲裁裁决

终结执行,就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了应当终结执行的各种情形,同样也适用于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这些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予以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就应当终结。因为裁决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裁决被撤销等于执行没有了根据,因此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是一种自由处分行为。如果撤销申请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由于特定的权利人已经死亡,无人追索享用这些费用,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可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也只限于公民。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主要包括:第一,企业法人终止,无偿付能力,又无连带债务人的。第二,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第三,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或债权人同意不再履行义务的,应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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