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7月13日电杭州万和工贸有限公司一女职员汪某擅自跳槽到万和公司竞争对手海盐某电子厂工作,为此万和公司和汪某打起了官司。日前,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汪某3年内不得在与万和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以及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允许汪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同时,不得利用其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2日万和公司就向其单位员工发出关于商业秘密保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本单位员工都应学习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通知采取签收形式发至了全体职工。根据规定,公司承担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间,个人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擅自离职等原因脱离公司的,3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内任职,员工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或者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企业技术、商业秘密泄露、被侵害的,在停止侵害的同时,要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20万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1999年8月6日万和公司与汪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5年。自1999年7月15日至2004年4月14日,汪某从事外销业务员工作,公司与个人任何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获得双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合同中要求汪某自觉维护企业商业秘密。
2001年7月汪某因故离开万和公司,新就职的单位海盐某电子厂为万和公司的竞争对手。万和公司得知此情况后遂诉至西湖区法院,要求汪某履行3年竞业限制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认定,汪某在2001年7月因故离开原告单位为海盐某电子厂工作之事实清楚,故被告应依劳动合同及原告商业秘密保密实施细则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履行3年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万和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10万-20万元,因此,其主张违约20万元显属过高,且未举证说明汪某在离开本单位近一年的时间里给企业造成的具体损失,故认为汪某向万和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以10万元为妥,足以惩诫被告的违约行为。法院还认为:万和公司与汪某在劳动合同中虽未约定公司应在汪某履行三年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给予补偿,但根据公平的原则,在本案中,给予汪某一定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因此,汪某反诉主张以双方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及推算每年奖金一万元要求万和公司补偿3年的收入112800元,法院予以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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