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是由于性格不和,且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张发觉,并进行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85000,并为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被告张某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但张某都是以为无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自2013年5月9日计算至2014年6月5日)。
在诉讼中,被告张某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这款与前妻李某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经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我个人来承担,故不应把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张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张某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支出均是由我个人负担,我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5000元。同时还查明,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并多次到银行取款,且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项。被告张某虽然与李某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李某也多次用张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林某才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在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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