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可以否追回债务
公司清算可以追回债务。企业破产精算后,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该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后就有机会追回债务。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债务是否可以买卖
可以买卖转让。
债务转让即将自己负担的债务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合伙人是否可以追偿债务
合伙人为了合伙企业的债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清偿,理应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
但是在追偿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追偿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种追偿是合伙人内部的债务求偿,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中的债务人是未向合伙企业清偿企业债务或者少于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如数清偿的合伙人不是追偿对象。
(2)追偿理由的充足和范围确定。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3)追偿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很难得到认定。
(4)追偿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n(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n(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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