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是需要围绕着施工双方的具体协商情况来进行认定的,不同的施工内容和施工结果所认定的备案情况是不同的,对于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55人看过
-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措施
200人看过
-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措施
454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493人看过
-
加强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183人看过
-
加强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258人看过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保期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5质量保证金的主要功能是执行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修理责任,建设公司和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约,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修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缺陷。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负责修理。我国规定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几年?1、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
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定,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调查、设计、建筑公司或委托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监理公司,责令纠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公司分解建设工程,责令纠正,处理工程合同价格的零点五分以上罚款的所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的支付。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部门有以下行
-
加强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包括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31、建设项目组织机构管理。建立一个能完成管理任务,让各个部门的项目经理能够更高效快捷、指挥方便的组织机构,也就是项目经理部。 2、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3、建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制度。 4、建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要把握安全与生产的同步。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