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仲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6:00:50 429 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怎样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地点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地点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机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约定的仲裁地应在工程所在地。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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